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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金协会今日就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及配套自律制度征求意见

文章导读: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2016年3月31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式发函明确由协会组建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工作组,负责组织互联网金融标准制修订、宣贯等工作。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记者 何方竹) 记者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了解到,协会拟于8月1日就《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向各会员单位征求意见。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2016年3月31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式发函明确由协会组建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工作组,负责组织互联网金融标准制修订、宣贯等工作。协会作为全国性自律组织,牵头组织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和自律规则,可保障全行业标准和规则统一,避免在互联网金融跨地域、跨领域的客观情况下,各方各行其是。

协会内部人士透露,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借鉴了相关国际互联网金融领域和国内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例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网贷行业协会(P2PFA)、美国证监会(SEC)和网贷行业协会(MLA)的经验,也广泛听取了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和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从业机构、互联网金融法律专业人士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邀请业内权威专家进行了评审,确保标准符合实际、合理可行。为保障标准的落地,协会还制定了配套自律惩戒制度,将信息披露纳入行业自律体系。

信批规则“分级分类”,平台越大责任越大

一方面,标准中信息披露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与鼓励性指标。强制性指标是各从业机构都必须披露的指标。鼓励性指标是鼓励并支持从业机构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披露的指标。另一方面,配套自律制度明确鼓励并支持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主动按照更高标准开展信息披露,即有更强实力的会员单位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此外,协会将按照行业实际情况,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的平台、风险更加突出的项目,将在标准框架下提出相对更高的披露要求,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底线。

穿透式行为监管,信批依照业务实质

一方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原则,针对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按照业务实质进行披露,涉及多种业务的按照不同业务分别披露。另一方面,为保障标准的落地制定了配套自律制度,按照从业机构行为实施奖励和惩戒,确保会员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自身信息披露行为。同时,将信息披露作为新会员入会的前置条件,引导非会员从业机构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此外,还列出了信息披露的禁止项。

信批制度兼顾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明确“会员因故不能按照本规范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通过会员网站或平台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特别是当披露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时,规定了豁免原则和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明确信息披露相关各方义务,如对从业机构要求其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为原则,如实披露融资人提供的信息,并对该信息进行必要审核,对项目融资人、项目发起人等要求其提供并披露自身信息和融资项目等信息。此外,在个体网络借贷(P2P)领域,平台作为居间人,应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

协会拟要求平台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术语定义。对网络借贷、个体网络借贷、出借人、借款人、融资项目、融资人、投资人、信息披露义务人、逾期等信息披露关键术语进行了定义,提出办法的适用对象等内容。

(二)基本原则。提出了六项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披露信息,不得延迟披露、遗漏披露、虚假披露、伪造披露、欺诈披露、夸大披露与误导披露。

(三)指标体系。定义并规范了8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3大方面披露信息,分别帮助投资人了解从业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平台的运营情况、产品或项目以及借款人信息,从而使投资者知晓从业机构与平台的自身实力、理解投资和风险的关系、明确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四)规范性附录。对各指标项进行充分说明与参考示例,帮助从业机构更准确、更规范地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为系列标准,除个体网络借贷外,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等标准都在加紧制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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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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