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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解读《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文章导读: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这个制度从7月1日开始已经实施,这是从顶层设计层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文件,媒体也很关注。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7月7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胡祖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介绍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这个制度从7月1日开始已经实施,这是从顶层设计层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文件,媒体也很关注。

对此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对文件进行了解读。他表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碍了社会创新活力,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胡祖才介绍到,《意见》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了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结合、四类标准、五项措施”。

三个结合

一是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二是原则禁止与例外规定相结合,三是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

四类标准

《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利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意见》还提出了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上述标准全面系统地为公平审查提供了遵循,实际上也是为政府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

五项措施

从五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制度有效落实:一是分步实施,二是加强指导,三是定级评估实施效果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四是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五是强化执法。

胡祖才称,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也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任务。下一步关键是要抓好落实,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生根,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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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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