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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未提股东资质要求和规定

文章导读: 征求意见稿通篇没有对网络借贷机构的股东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和规定,比如是否可以是外资等等,为各类资本进入留有机会。

网络借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 业内:监管标准比预期高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记者 劳佳迪) 12月28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9日,爱钱进创始合伙人张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监管层鼓励行业发展的管理思路,对平台在登记备案、信息披露、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第三方审计等方面做出的具体规定也更多体现了"引导为主,监管为辅"的监管思路,与行业预期大体一致。 

张辉认为,虽然没有资本金要求,但监管的标准并未比预期有丝毫降低,相反有所提高,因为整体对平台自身的业务模式、合规经营举措以及合规能力的提升,提出了很大挑战。预计明年会是监管落地的一年,合规经营的平台可以更加发展壮大,而不合规的的平台会逐渐退出市场,进一步加大市场集中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通篇没有对网络借贷机构的股东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和规定,比如是否可以是外资等等,为各类资本进入留有机会。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定义和范围:个体其实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前有观点认为个体仅包含自然人。张辉对记者表示,明确之后中小微企业的网络借贷得以正名;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地位以及监管机构,与预期一致。

第三条明确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和非法集资,网贷机构不承担违约风险。张辉认为,这是肯定了网贷机构信息中介职能;但目前市面上网贷机构联合关联方企业给出的增信措施和工具如何规范,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释。

而第四条和第五到第八条明确监管机构以及备案登记措施,张辉则指出,虽然基本与预期一致,但与预期不同的是取消了预期中的注册(实缴)资本金要求,但此举也正进一步强化了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地位,强化中后期的信息披露监管。

记者注意到,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是重中之重,明确了“做”和“不做”,给予网贷机构和参与人明确的操作指引。其中第九条将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应该做的行为进行列举,纳入国家统一的金融秩序管理,比如债权债务信息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客户身份识别、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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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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