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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存款保险条例》意义

文章导读: 未来的金融业发展将会更加波澜壮阔、瞬息万变。众多的投保机构竞相逐鹿,谁主沉浮,拭目以待。

浅析《存款保险条例》意义

中信银行苏州分行 郭逸然

3月31日,国务院发布信息:《存款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将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实施范围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称“投保机构”);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的本外币存款本金连同利息的最高偿付额为50万元人民币;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包括基准保费和风险差别保费两部分,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保费每六个月交纳一次;存款保险基金应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和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

毫无疑问,条例的出台,昭示着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又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其对整个经济金融秩序乃至广大百姓的传统观念与日常生活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其一,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作为政府部门的中央银行与作为市场主体的投保机构之间的权责边界。各投保机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是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政府(中央银行)不再像过去那样为各投保机构的运行提供隐性的担保与兜底,代之以由各投保机构通过参加存款保险制度来分散其风险。投保机构的运营成本与不确定性增加,多年来稳赚不赔的太平日子也将渐行渐远。

其二,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加快各投保机构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各投保机构的自主定价权应该而且必将不断强化。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中,各投保机构的存贷利差空间不断收窄、相互之间的竞争也将更为充分甚至难免会出现白热化的情形。作为市场竞争的产物与常态,人们对个体投保机构不会倒闭的“迷信”将不仅在理论上破灭,而且极可能在不久的将来被实践所证实。各投保机构内炼筋骨、增强竞争和抗风险能力将显得更为重要。

其三,条例的出台将逐步改变广大平头百姓对投保机构的传统观念。投保机构的不倒翁地位不再那么坚固,对存户而言银行存款也不再是百分之百的零风险投资。一旦出现投保机构破产倒闭,对超过赔付限额部分存款的兑付因有条例的免责规定而不再具有支付刚性。眼下名目繁多、良莠不齐的各种理财、各类投资、以及互联网投融资等金融工具的风险识别与承担,更需要当事者自斟自重。利用条例出台的契机,有序地加大宣传力度,假以时日,投资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自担的观念将会逐步深入人心,无条件刚性兑付的任性时代有望逐步远离人们的日常生活、淡出历史的舞台。

其四,条例的出台将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架构的改革与优化提出新的迫切要求。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使现行金融监管部门增多,投保机构的成本费用有可能相应上升。一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关于重新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5]21号)的规定,向投保机构收取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机构监管费按照被监管单位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业务监管费按照被监管单位上年末资产总额扣除上年末实收资本后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各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等,按照不尽相同的费率向投保机构收取保费。从政府监管部门的精简效能,降低制度成本和投保机构费用负担,提升市场活力和投保机构竞争能力等现实需求出发,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体制的改革,似应及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助推条例的实施取得预期的成效。

总之,条例出台的意义和影响不言而喻。未来的金融业发展将会更加波澜壮阔、瞬息万变。众多的投保机构竞相逐鹿,谁主沉浮,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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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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