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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民警工作餐喝酒致死 因公牺牲补130万引争议

文章导读: 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

8个人 6瓶白酒 11瓶啤酒

安徽两派出所“工作晚餐”喝出人命

参照因公牺牲补偿130万元引争议

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

令人深思的是,在中央八项规定等层层严规之下,公务接待“喝酒死”已非第一次。是什么致使公务接待酒风屡禁不绝?又是怎样的“底气”让个别公职人员顶风违纪,并致人殒命?

派出所超标准接待

祁门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事件经过:今年1月8日,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教导员康光辉与民警朱璘等5人到本县闪里派出所进行学习交流。当晚,闪里派出所在铜锣湾土菜馆安排了“工作晚餐”,两个派出所13人就餐。

除司机、值班民警外,8人共饮“古井原浆”白酒6瓶、啤酒11瓶。就餐结束,朱璘下楼时突然往前倒,同行的另一民警没拉住,朱璘就侧着倒了下去,头部着地。

祁门县公安局提供的“情况通报”材料显示,事发当晚朱璘先是被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并抢救。因伤势严重,后被转往黄山市人民医院。其间,县公安局两次从杭州、上海请来专家进行会诊,垫支医药费30余万元。在经过专家会诊宣布朱璘脑死亡后,3月26日家属又将朱璘转上海治疗,祁门县公安局又陆续垫付医药费60余万元。朱璘于6月13日去世。

这个“事关人命”的饭局是一次超标准接待。按照去年底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然而,事发当晚,金字牌派出所来了5人,闪里派出所陪餐人数却达到8人,远超规定的3人。

参照因公牺牲标准赔偿是否合规?

“我儿子历来是不愿意喝酒的人,为什么会这样死掉?”朱璘的父亲朱春久怎么也想不通,儿子是参与领导组织喝酒才出的事情,为什么不追究相关民警及领导的责任。

5月20日,祁门县纪委、县监察局做出处理决定,对康光辉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对闪里派出所所长郑小武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

祁门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张为民说,朱璘去世后,其亲属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以及善后赔偿300多万元等要求。经过多次沟通协商,祁门县公安局最终答应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

祁门县公安局局长汪华峰说,对朱璘之死是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处理。参照国务院《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测算,因公牺牲的民警的抚恤补偿在70万元左右。之所以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实际包含了对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部分”。

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朱璘亲属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字,但随后由于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郎克宇律师分析认为,关于130万元补偿有两处疑点需要追问:一是祁门县公安局所称对朱璘参照因公牺牲标准赔偿,是否合规?如此高额赔偿有何依据?毕竟《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规定,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才可享受抚恤。二是祁门县公安局所称为其他民警垫付民事追偿款,是否合乎程序?县公安局是财政拨款单位,所垫付的资金哪里来?是否符合正当行政流程?这些信息有必要向社会公开。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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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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