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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私募基金投资者标准:净资产不低于1千万

文章导读: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记者7月11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发布规定明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经济网讯(记者 李勇)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记者7月11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为规范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证监会制定了《办法》。《办法》共十章四十一条,分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

《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除契约型私募基金之外,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基金同样适用办法。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功能监管原则,《办法》还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

邓舸强调,在私募基金募集销售方面,《办法》规定:一是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二是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收益;三是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要求;四是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记者还了解到,在投资运作方面,《办法》规定:一是要求根据或者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二是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同基金之间建立相互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防火墙制度;三是列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禁止从事的行为;四是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五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真实准确完整填报和定期更新相关信息的要求;六是对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等资料保存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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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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