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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应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

文章导读: 7月4日,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记者从中国证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尤为引人关注的是,《退市意见》明确提出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

证监会: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

经济网讯(记者 李勇)7月4日,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记者从中国证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尤为引人关注的是,《退市意见》明确提出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

退市难导致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一直是资本市场被诟病的重点。在此前的6月16日,证监会主席肖钢专门召集专家学者进行座谈,听取对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记者注意到,本次《退市意见》专门拿出章节提出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其中包括,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对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限期实施终止上市。

《退市意见》细化要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此前,在A股市场上,发生的著名欺诈上市的案例是绿大地案和万福生科案,但因为退市制度的问题,这两家上市公司目前仍在A股交易。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新国九条”“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的要求,同时考虑到违法类型的多样性,《退市意见》紧紧围绕公司上市地位维持这一核心,广泛吸收专家学者的意见,将市场反响强烈、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各方认识较为统一的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纳入退市情形,并分别规定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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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曦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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