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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六种情况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文章导读: 记者今天从国家信访局获悉,《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下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

记者今天从国家信访局获悉,《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下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今天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介绍,《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情况:①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②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③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④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⑤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⑥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关行政机关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没人问。我们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去哪个途径。”张恩玺进一步说,比如,第一种情形,有关行政机关不受理,但可以向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或通过诉讼、复议、仲裁解决。第二种情形,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行政机关不受理,但本级和上一级机关仍然会依法受理办理。第四种情形,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上级机关不再作为新的信访事项受理,但来访人仍可以走复查复核程序。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张恩玺表示,这并不是说,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以后就不再受理群众的初次来访事项了。比如,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跨行业且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仍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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