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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文章导读: 3月21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济网讯(记者 李勇)3月21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二是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三是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四是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五是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张晓军介绍,证监会将于近期出台若干配套文件,明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章程修订、利用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实施并购重组等有关事项。证监会还将会同有关单位出台若干配套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都将出台相应的业务规则,明确优先股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事项。发行人和证券公司要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与优先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把握非公开发行的投资者范围;投资者应认真阅读信息披露文件,理性投资优先股;证监会将督促市场参与各方恪尽职守,归位尽责,保证优先股试点平稳开展。

张晓军告诉记者,优先股试点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实践中难免会遇到各类困难和问题。希望市场各方充分珍惜并合理利用这种创新资本工具,共同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证监会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优先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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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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