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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配套规则新三板扩容正式启动

文章导读: 记者从12月27日的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7项配套规则。

经济网讯(记者 李勇)《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从12月27日的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以及证监会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等7项配套规则。

这些配套规则的发布,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工作正式启动,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不再受高新园区的地域范围限制。

据记者了解,此次发布的7项配套规则,主要用于解决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等问题。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等情形,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股份制企业探索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大量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这些公司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和法律政策环境,类型多样,情况不一。为了推动这类公司规范后依法进入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证监会制定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将200人公司问题的解决与证监会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结合,在审核标准上提出要求。提出申请的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不违反当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股权结构清晰;经营规范;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申请IPO的公司,股份确权数量应当达到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份确权数量应达到80%。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这不仅是探索合理解决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遗留事项的一项必要举措,也是金融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告诉本刊记者,根据配套措施,历史上超过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在申请上市时,不需要像以往那样通过复杂的清理来满足上市条件。现在,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不再是限制条件,只需将股东真实情况还原,并满足其他相关条件即可申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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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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