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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变身“社会组织” “吃皇粮”将有法可依

文章导读: 为解决消费者个体维权难的问题,新《消法》借鉴国际消费者运动经验,进一步充实消费者协会力量,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性质,明确其为履行公益性职责的社会组织。

 经济网讯(记者宋雪莲)为解决消费者个体维权难的问题,新《消法》借鉴国际消费者运动经验,进一步充实消费者协会力量,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性质,明确其为履行公益性职责的社会组织。

中国消费者协会12日2日在北京召开“新《消法》宣传暨调查评选结果通报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近一年来,有78.1%的消费者受过不同程度的权益侵害,其中,一年中有过2-5次被侵权行为的最多,占49.4%。

而令人期待的是,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八项法定职责,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责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这使得消协备受争议的吃皇粮问题得到解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姜天波秘书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现行《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自《消法》颁布以来,已历经二十载春秋。20年间,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236万件,解决率94.7%,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18.5亿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将消费者协会由“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进一步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性质,给了消费者协会更加清晰的定位。“消协是由政府主导设立的,没有会员也不收取会费,履行的职责具有公益性。为了更好地发挥消协的作用,新《消法》规定了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它在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表示,早在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消费者协会,近30年来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个组织至今仍面临性质、人员、经费等一系列“角色认知困难”。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因“协会”之名,认为消协组织应当自行解决人员和经费,拒绝为其批编、拨款。有的消协因名称被编制部门拒绝管理,因性质被民政部门拒绝登记,成为“非法组织”。由于消协组织的定性不清,发展前景不明,编制、经费难以保障,人员后顾之忧严重,直接影响了其作用发挥。

以前,有的人对消费者协会获得政府经费支持存在一定误解,以为如此会变成“二政府”。实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都有此类做法,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提高当地消费者的权利福祉。国家为消费者协会拨付专门经费,看似是财政拨款,实际上是以税收分配为每位消费者支付了保护费用,是国家关注消费者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在履行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应尽职责。消费者协会的经费虽然来自政府,却是国家从税收中提取的。因此,消费者协会所获政府经费支持,从其实质来源看,还是源自全体消费者,用消费者的钱为消费者办事理所应当。

从2007年起,中消协已吃上了“皇粮”,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但据中消协相关人士透露,由于消协无会费支持,因此当年这些费用已远远跟不上消协的发展。如果地方消协可以在政府的支持下很好地发挥作用,全国消费者组织所需的经费将会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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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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