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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三审稿”规范网购 “七天无理由退货”惹争议

文章导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下称“三审稿”),对电商交易做出明确规定,“无理由退回网购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的,‘买家’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等。”

经济网讯 (记者赵磊 实习生郑月上海报道)2013年10月2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下称“三审稿”),对电商交易做出明确规定,“无理由退回网购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的,‘买家’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等。”

早在今年8月,国内专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研究与服务机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就发布了《2013(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据该中心为《中国经济周刊》提供的监测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上)通过在线递交、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多种形式,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近41360起。其中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已经成为今年上半年网友投诉最多的问题。“三审稿”的新规定引起了业界和消费者的强烈反响,因为《消法》对电子商务部分的修改不仅直接关系着包括各种购物网站的在内的电商网站经营规范,更关乎全中国近3亿网购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对于此次《消保法》对电子商务部分的修改,业界也有不一样的看法。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部主任、分析师莫岱青认为,此次《消法》修正案三审,权衡了网购消费者和商家的双方权益,使得双方能够在公平、体系完善的平台上进行网络交易。优胜劣汰会进一步体现,商家和消费者都将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但助理分析师姚建芳认为:“7天无理由退货”存在漏洞。在实际网络交易中,一些特殊商品如化妆品、贴身衣物等,还有某些时效性商品,如网络鲜花预订、生日礼品预订,商家在时效性之外送到,是否能无理由退货,还有待进一步讨论。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是不能无理由退货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认为:“先行赔付”可能不利于B2B网络交易企业会员用户的权益保护。《消保法》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责任前提界定条件可能会对B2B网络交易企业会员用户不利,平台如能提供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未必消费者就能通过沟通维护自己的权益。反之,交易平台能提供相关信息就不承担相关责任,这在B2B电商的交易中,由于交易金额相对较大,一旦发生纠纷及欺诈,沟通无用企业就损失惨重,平台方借此就可推托责任。

针对《消保法》三审草案的议论,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给出了三点建议:首先,由于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目前尚不成熟,法律应该给互联网空间更多理性看待,给予时间逐步规范改善。其二,宏观上应当权衡消费者权益与整个行业领域的发展;最后,立法应遵循民意。立法行为不仅应与当代社会经济、司法发展相吻合,更要广泛遵循民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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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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