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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重大!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迎新规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迎来了重要变革。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谢玮丨北京报道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正在迎来新的坐标。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日前,银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下称《办法》)。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中流砥柱,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及稳健经营事关重大。银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四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379.4万亿元。

“该《办法》是我国银行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近16年以来最大的一次变革。” 德勤中国大陆银行业及资本市场主管合伙人曾浩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新规的出台,对于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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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类适用资产“扩围”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迎来了重要变革。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根据《办法》,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这意味着,以往并不需要分类的贷款、同业资产、应收款项、债券(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和专项债)也要进行五级分类。

“《办法》对资产范围的扩展,主要源于近些年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贷款在银行金融资产中占比总体下降,而非信贷资产占比和表外资产规模显著上升。”曾浩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指出,为了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新出台《办法》要求覆盖银行表内及表外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同时排除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这与“10号文”(注:即《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适用的资产范围是高度匹配的。另外,《办法》首次对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分类提出要求,穿透至基础资产,按照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市场人士评价,此前规则模糊,不少银行“藏”不良比较多,有些银行对于同业投资等并未进行五级分类,而涵盖贷款、债券、票据、同业、ABS等各类的金融资产量十分庞大。商业银行体系中具有实质性特征的不良资产规模不可小视。新规实施后,中长期会对银行业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带来深远影响。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对资产风险分类实施五级分类法,分类范围仅限于信贷资产。而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银行业综合经营步伐加快,非信贷资产在银行资产中占比上升较快,部分银行非信贷类资产比重超过一半,资产的风险特征也发生较大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进一步拓展风险分类对象,严格分类标准和要求,能更准确地识别信用风险,更真实地反映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部分中小银行或面临压力

《办法》提出了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

根据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那么,根据新的分类,银行体系对于不良的认定是否更加严格?

董希淼介绍说,简单举例而言,按原来的分类标准,若一家公司在某银行有3笔贷款,分别为一个亿,其中一笔为信用贷款,两笔为厂房抵押贷款,抵押充足。若信用贷款逾期,另外两笔贷款抵押充足,还款正常,则不会被认定为不良。而在新标准下,同一个借款人,在这家银行债券超过10%分类为不良,则另外两笔一般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不良。当然,现实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复杂的因素。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业内普遍认为,新的变动主要体现了对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分类和管理更为科学和审慎的目标及方向,而通过进一步细化、量化不良资产的分类要求,将大幅提高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同时也对各家银行的管理实务提出全新的挑战。

“对于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纳入不良,特别是不良认定不够审慎、风险暴露不充分的部分中小银行以及债务人之间存在较多分割评级情况的银行,可能会形成一定压力,其不良率预期将在整改期内逐步上升。”曾浩直言。

曾浩亦指出,从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来看,《办法》要求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这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管理制度、内部分类流程以及信息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部分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相对薄弱或信息系统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中小银行来说,这将会是新的挑战。

《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

《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规定,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实现按时达标。

城投贷款重组会增多吗?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针对重组资产的规定发生重大变化。

现行《指引》未充分明确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且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

借鉴国际经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规定。同时,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一年。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等。

这被认为是对城投债务的风险化解提供了一定空间。

去年12月,遵义道桥建设(集团)(以下简称“遵义道桥”)贷款重组方案引起舆论热议。遵义道桥成为首家“试水”贷款整体重组的城投,贷款重组涉及债务规模155.94亿元。

有分析认为,目前,发生贷款重组的行业主要有房地产类和城投国企类。新《办法》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这意味着对于城投债务重组,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同时,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这等于给城投公司一定的喘息空间。该分析认为,这将对城投未来的融资带来一定利好,甚至将出现重组贷款的高潮。

在董希淼看来,对于重组资产的分类实际上是更加科学和细化了,不搞“一刀切”,但并不是针对城投债务。不过,从实践上看,对于城投债务的重组是有利的。

中金固收发布研报称,银行参与债务重组的动力或将提升,通过展期、降低利息等重组方案或能一定程度上降低分类指标的压力。近年随着地产行业景气周期的底部运行和信用事件的暴露,以及少数区域偿债压力上升及债务问题的暴露,地产、城投行业债务重组案例逐渐增多。而《办法》对于不良、交叉违约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对于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边际放松,或将带来银行参与债务重组的动力,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的顺利进行。

此前,中小银行因重组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违规办理重组贷款等遭到行政处罚的消息屡见不鲜。个别银行往往存在利用重组贷款藏匿不良资产的情况。通过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把不良贷款包装成正常贷款,从而隐藏不良资产、延缓风险暴露。

曾浩分析,《办法》为了防范通过重组资产进行监管套利,通过下述五个方面细化重组的概念:一是结合巴塞尔委员会的经验,明确重组资产的定义,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作出详细规定;二是规定重组观察期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三是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四是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五是明确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3年第4期)


2023年第4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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