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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历史阳”求职困境

应聘者有无义务向企业告知“历史阳”情况?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近期采访中发现,目前社会上仍有不少“隐秘的角落”歧视甚至排挤 “历史有阳”的康复者,对康复者的工作、活动作出种种限制。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宋杰 | 上海报道

“历史有阳”不能观剧?不能就业?近期曾经新冠阳性的康复者被歧视的现象引发各界关注。

近日在上海,新冠阳性康复者“阿芬”求职碰壁的故事牵动了人们的心。据报道,用人单位得知她曾经“阳过”、进过方舱,就让她回去等消息。可是阿芬苦等3个月,一直杳无音讯。身无分文的她只得栖身火车站的卫生间,因为这里有免费厕纸,免费的水以及烘干机。手机因欠费打不了电话,她就到处蹭网,团购6元的面包可以吃3天。最窘迫时,连生理期的卫生用品也要计算着使用。

在阿芬的遭遇被无数人“看到”后,好心人帮助她在上海找到了一份工作。几乎是同期,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尹欣对已康复的阳性感染者求职被歧视问题作出回应:“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新冠阳性康复者,不得歧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相关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此类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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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歧视“历史有阳”还有哪些隐秘的角落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近期采访中发现,目前社会上仍有不少“隐秘的角落”歧视甚至排挤 “历史有阳”的康复者,对康复者的工作、活动作出种种限制。

黄慧的公司租在上海某高校内,据她反映,截至7月14日,有不少同事仍因之前“阳过”而不被允许进入校内,也没有接到可以复工的通知,甚至本人“历史无阳”但家属“阳过”的也不让进。

“学校有一套独立的进出学校管理系统,可以联通到个人系统,如果企业员工之前阳过,在核酸记录里就有显示,而员工家属‘阳过’的信息,系统里面没有,完全靠员工自觉上报。上海静态管理的这几个月,我们都习惯了小区有情况第一时间上报给部门,部门报给公司,公司报给学校。我们不会瞒报,因为如果瞒报出了问题,学校会给我们更加严格的政策,所以我们已经习惯了。”黄慧说。

还有一位朱先生向记者说起了朋友的遭遇,“我朋友‘历史阳过’,上海复工那么久,公司还让他继续待在家里,不能到公司上班,只发最低的基本工资。他和公司已经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不想因为这事跟公司闹翻。”

7月11日上午,记者以“曾经阳过”的求职者身份致电数家正在招聘的公司。一家企业HR说:“我们招聘的是技术型工人,‘阳过’没有关系,但我们有外包公司,对现场辅工(现场辅助工人)可能会有‘历史无阳’的要求。”

另一家正在招聘“嵌入式硬件工程师”岗位的公司HR则要记者先发简历,关于“历史有阳”能不能招还要请示领导。

7月15日,记者以“为已康复的亲戚找工作”为名,询问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经理是否能在上海入职安保工作。

“估计很难,很多企业明面上说不要紧,实际上用人的时候不会用(历史阳)的,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该经理说。

记者反问:“前几天上海市政府不是说了不能歧视阳性康复者吗?”

“是的,但很难,包括健康证都会显示有异常。做入职体检时一看就知道之前‘阳过’。做保安、司机,‘阳过’的都不行。”该经理对记者说。

而另外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招聘人员在听说 “历史阳过”的情况后,立马说:“现在比较忌讳这个,再等等吧。正在整顿,说是不能歧视‘阳过’的人。”

记者进一步问:“既然不能歧视‘阳过’的人,还要等什么呢?”

对方直接挂断了电话。

“‘别说‘历史有阳’工作难找了,社区招志愿者,有密接、次密接史的都不要。”采访中,上海市民胡先生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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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不知道哪天自己也‘阳’了,没有必要歧视别人”

针对有康复阳性感染者在求职过程中因被歧视找不到工作的情况,在7月11日举行的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25场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尹欣回应称:“我市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新冠阳性康复者,不得歧视。社会各界应该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不能给他们贴标签,不在他们的工作生活中设槛,不能让他们生活在不该有的阴影下。”

尹欣说:“根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除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按相关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

尹欣在会上说,最高法院、人社部等部门也出台过专门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采访中也感受到了不少人对康复阳性感染者的善意。澳腾出国董事长庄新之对记者说:“我们一直在招人,现在以招助理为主,绝对不会介意有方舱经历或者是否曾经阳过,招聘时我甚至问都不会问。因为你都不知道哪天你自己也‘阳’了,所以没有必要去歧视别人。人家都已经出舱了,那就说明是健康的。”

“即便是我招了你,你复阳了,我大不了就隔离,大不了去方舱。我们是服务性行业,人员配置没那么多,前几个月居家办公也做了不少生意,但那些有实体厂房的企业就不一样了,有时候你也很难去怪这些老板在招聘时设门槛,因为企业的体量、性质不同。”

庄新之告诉记者,他在海外的分公司从总经理到员工基本全部“阳过”一遍了。“当中最严重的也就是发烧了两天,很快就恢复了工作。我自己有一个球队,60多人,里面也有去了方舱回来的队员。一回来我们就邀请他,叫他恢复一下身体就可以来踢球了,我们都说很想见到他,没有人忌讳(历史阳)这件事情。”

作为上海市重点电商企业,本来生活在本轮疫情中协助各级政府为上海近千个社区提供保供包。本来生活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鲁亭亭表示:“本来生活网坚决反对职场中歧视对待新冠阳性康复者的行为,不贴标签不设槛。”

南京东路街道某小区居民组长顾宪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年春天,我们大楼一户租客6人,发生两阳四密接,疾控车接走后对环境进行了几次消杀。那时,已经听闻其他区域有居民拒绝出方舱的人回到原住地造成邻里关系紧张矛盾,而我们的业主对这家治愈转阴出方舱、隔离回来足不出户的租客,不但不歧视,还主动给他们送上大米、鸡蛋、蔬菜和水果。现在,这家人已和居民们共同排队参加核酸检测采样。”

顾宪称,如果说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是自然界造成的疾患,那么,把有过“阳”已经治愈的人们拒之行业之外,就成了一种更加可怕、后果严重的“人为病毒”。这种苗头必须及时得到纠正。

(应受访者要求,黄慧为化名)

律师观点:“历史阳”系个人隐私,应聘时没有告知义务

上海早已全面复工复产,但“历史有阳”的前缀却让诸多新冠阳性康复者在求职路上步履蹒跚。那么,这些求职者在应聘时是否有义务告知招聘方自己曾经感染新冠病毒?企业用“停职留薪”等手段让已康复员工延期返岗是否违法?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刘涛近期就相关热点问题接受了《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

《中国经济周刊》:应聘者有无义务向企业方告知“历史阳”的情况?

刘涛:此处讨论的“历史阳”为“新冠阳性康复者”,即曾经感染过新冠肺炎但已经治愈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应聘时没有相应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其有权了解的范围主要包含劳动者的年龄、职业技能、学历状况、工作履历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不能要求劳动者必须告知“历史阳”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中国经济周刊》:有企业对“阳过”的员工采取“停职留薪”手段,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刘涛:企业采取的“停职留薪”手段,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之规定。

员工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和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之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委、工会等部门寻求救济。

《中国经济周刊》:用人单位招聘启事中明确写“方舱待过的不要”是否违法?

刘涛: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和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之规定,感染过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如结束隔离或已治愈,就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中国经济周刊》:如果企业录用了“历史阳”的求职者后,其他员工也感染了,企业法人会承担责任吗?

刘涛:这得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明知历史阳的求职者“已经再次感染新冠肺炎”而仍然录用,并最终造成企业其他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那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涉嫌违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企业其他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系其他因素造成的,那么不可归咎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中国经济周刊》:如何看待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歧视行为?有何建议?

刘涛: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12日曾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在“人格权纠纷”案由项下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针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新冠阳性康复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需要政府部门的鼓励和大力支持,如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尹欣在7月1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就明确表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新冠阳性康复者,不得歧视”。

只有破除偏见,构建良好的就业环境,才能让新冠阳性康复者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2年第14期)

 


 

2022年第14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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