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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暴事件频现,“按键伤人”几时休

如何保障人格权、名誉权不受侵害?

面对网络暴力,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护个人权利?在遭遇“社会性死亡”时,如何才能保障个人的人格权、名誉权不受侵害?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张燕|北京报道

3月21日,东航MU5735客机坠毁事件让全国陷入悲痛。面对失去亲人的巨大痛苦,有逝者亲属将怀念亲人的视频上传社交平台,表达怀念之情。没想到的是,这居然引来一些网友的语言攻击,批评其“蹭热度”“冷血”。最后,该亲属无奈将视频删除,并在随后公布的道歉信中称,个别网友的“猛烈攻击”,已经对他们家属造成了巨大心理伤害。

该亲属的遭遇并不是个例。就在前不久,15岁的刘学州在遭遇网暴后,在三亚海边结束了生命。言语谩骂、人肉搜索、恶意剪辑、造谣诋毁、篡改P图、侵扰生活……近年来,网络暴力引发的悲剧案例时有发生。

面对网络暴力,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护个人权利?在遭遇“社会性死亡”时,如何才能保障个人的人格权、名誉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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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暴追究刑责”写入最高法报告,从严追诉网络诽谤

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分别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在报告中,周强明确指出,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军在报告中则点名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他表示,2021年检察机关接续发布公民人格权保护指导案例,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起诉3436人,同比上升51.3%。

此前,最高检发布的第34批指导性案例中,有关精神性人格权刑事保护案例引起了社会关注。其中也有“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案件中,杭州女子谷某在小区取快递时,被偷拍视频造谣出轨。相关内容发至网络平台后,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遇“社会性死亡”。在公布的其他案例中,另一名被害人因为其裸体视频、图片在网络上被散布,备受舆论压力服毒自杀。

“网络暴力突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有的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恐吓等形式,输出语言暴力;有的利用人肉搜索等手段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有的打着伸张正义的旗号,对他人骚扰嘲讽,实施道德绑架。网络暴力不仅侵害他人的尊严、名誉和隐私,也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要坚决打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治理局局长张拥军如是说道。

在共青团江苏省委副书记(兼)鲁曼看来,数字技术的更新让网络暴力的实施成本越来越趋近为零。在网络暴力中,“网暴”受害人很难主动规避、躲避“网暴”。另外,由于网络对第三方的公开性,这种伤害客观上又被放大了。为此她建议,针对“网暴”进行专项立法,让惩治施暴者有法可依。

鲁曼认为,既有法律法规的惩处力度是偏轻的。她建议在侮辱罪、诽谤罪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配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升档刑罚,以体现刑法应有的威慑力。

随着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发起网暴的“键盘侠”已经不仅局限于普通陌生人。一些有组织的网络暴力背后,“黑公关”“水军”正在成为“借刀杀人”的牟利工具。

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法蒂玛说,基于恶性竞争和黑色产业的网络暴力,可以表现为有组织犯罪、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诽谤、侮辱、寻衅滋事、侵害名誉和隐私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因为网络暴力的加害方在网络上通常是匿名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方刑事自诉需要自行取证,往往比较困难,只有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公诉程序,才能及时有效追诉犯罪。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挖购买“黑公关”和“水军”的企业和个人,从源头上进行治理。

将网暴纳入公诉案件,能否真正救助“社会性死亡”?

尽管当前我国没有针对网络暴力的专项法律,但在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范中,处处可见有关惩治网络暴力的相关法规。

可是在现实中,惩治网络暴力往往陷入“法不责众”的尴尬境地。面对网暴,被害者还面临着举证难、追责难、证明难的现实困境。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在公民自我救济难以为继时,司法机关能否主动作为?针对这一问题,不少观点建议称,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将严重危害社会的网络暴力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

河南科技大学副校长魏世忠提出,针对网络暴力,国家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和治理规定进行制约和惩处,鉴于网络的隐蔽性,在具体实践中存在违法成本低、执法和维权难度较大的问题。对此,他建议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将严重危害社会的网络暴力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以有效遏制网络暴力这一不良现象。

鲁曼同样提到了“自诉转公诉”这一建议。她表示,可以考虑修改刑法中对诽谤罪属于自诉犯罪的规定,将诽谤罪在特定情况下规定为公诉犯罪。比如,在自诉人同意或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行使诽谤罪的侦查权、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事实上,“自诉转公诉”已有先例。之前发生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中,谷某提起刑事自诉后,因案件情势发生变化,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提起公诉。

“我们认为,此案中的诽谤行为不仅侵犯了谷某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应当予以公诉立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在解释这起案件时表示,办案过程说明,公诉才能更有效地惩治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网络诽谤行为。

针对被害人取证困难、求助无门及平台主体责任缺位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提出建议称,网暴能立案尽量立。要做到平台管客户,政府管平台。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员会副主委周世虹则认为,网暴是否纳入公诉,不能一概而论。

“目前对于网暴的惩治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刑事处罚,比如网暴行为涉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则由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提起公诉;第二层是行政处罚,主要由公安机关给予网暴实施者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第三层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网暴实施者赔偿或道歉。”周世虹认为,网暴是否纳入公诉案件,目前有一定的标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适宜降低网暴纳入公诉案件的标准,如果标准降低,处罚范围势必扩大,会给处罚带来很多困难。“目前的问题不在于网暴处罚标准太低,而是被处罚的案例数量太少,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2年第6期)


2022年第6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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