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社中国经济周刊官方网站  中央新闻网站  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

经济网 中国经济论坛


首页 > 周刊原创 > 正文

事关千万专车司机、外卖骑手!全国政协委员李大进建议:消除网约工劳动关系的灰色地带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专访时指出,如此庞大的群体,存在着劳动关系认定存疑、没有“五险一金”、发生劳动纠纷或工伤时无处维权等问题。因此,他呼吁国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保障网约工的劳动权益。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贾璇|全国两会报道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蓬勃发展,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数量快速增长。专车司机、外卖骑手、网店店主、家庭厨师……这些人们打开手机就能预约的“网约工”,正在成为新就业形态的亲历者。与此同时,网约工因其就业形态的特殊性,在发生劳动纠纷或者劳动伤害时,因在劳动关系判定时的多重“尴尬”,很难完全保障自身权益。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专访时指出,如此庞大的群体,存在着劳动关系认定存疑、没有“五险一金”、发生劳动纠纷或工伤时无处维权等问题。因此,他呼吁国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保障网约工的劳动权益。

图片1

“网约工始终处于劳动关系的灰色地带”

“近年来,网约工群体给民众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他们的权益保障不应被忽视。”作为一名资深法律从业者,李大进指出,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网络平台与网约工之间属于何种劳动关系,导致网约工处于劳动关系的灰色地带。

李大进通过查阅司法判决发现:外卖系统里不仅仅有算法,还藏匿了许多法人公司,由这些公司与网约工形成的合同关系,正在困住网约工的权益。

据他介绍,在现有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中,网约工与平台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网约工与平台生态下有关单位签署的是劳动合同,通常按劳动关系处理;第二种,某些情形下,网约工未与平台生态下有关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但符合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据以认定劳动关系的裁量标准,则可被认定为构成劳动关系。

李大进说,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劳动者和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根据该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网约工与平台之间的第三种情况是,在无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平台经济下的灵活用工情形,结合前述通知的认定标准,网约工无法被认定为与平台所属主体或参与到平台用工生态的相关主体构成劳动关系。

李大进介绍,目前,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按民事法律调整。

“实际上,这两种判定方式对于网约工来说,有很大区别。”李大进说。

建议将网约工群体彻底纳入法治轨道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确立了诸多标准和权益保障,比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等,为劳动者的利益提供了切实保护。

李大进指出:“若仅按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对网约工的保护存在严重不足”。

他举例说,比如一名未与有关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外卖小哥,在送外卖的路上发生了严重人身伤害,事故因自身过错受伤或交通事故的对方责任人无偿付能力时,外卖小哥在缺乏商业保险提供足够保障的情况下,需要独自承受高额医疗费用,而且还要承受歇业休息无法获得收入所带来的经济压力。

“劳动者的多元化,使劳动关系模糊且无从归属;劳动时间的机动化,使工作时间无法丈量;经营场所的无界化,使劳动场所保护无处附着;社会保障的无主化,使劳动福利无地追寻,劳动者获得保障难是当前网约工面临的现状。”李大进说。

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关注灵活用工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平台用工关系,对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理休息、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权益都作出明确要求,要求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

虽然如此,李大进仍然建议从法律层面给予这些人群足够的保障。他建议,通过修改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网约工与平台的劳动关系,将网约工群体彻底纳入法治轨道,强化权益保障。

“建议政府部门、立法及司法机关等尽快考虑解决此现状的制度设计和解决途径,对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做出修改和完善,明确网约工与雇主、平台等主体的合同法律关系,将网约工的权利义务纳入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管辖。”李大进说。

此外,他还建议运用互联网思维,借用网络技术将劳动关系网络化、固定化;引进执法和监督机制,创新建立执法、调解、争议解决的网上途径和方法,避免网约工的权益保障和纠纷调处成为法外之地。同时,创新社会保障机制,纳入保险、社保范畴,尝试建立这一新劳动群体的工会组织等。

李大进说,在规范平台生态下的用工、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需要确立有关配套法规、制度,强化有关权力部门(包括工会)参与监督,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投诉、解决争议的机制,这属于一项系统“工程”。“因此,需要从制度层面理顺、确立平台用工生态体系下有关主体的责任,并从平台规则、算法规制层面设计协调监督机制,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公平的待遇。”

责编:杨琳

(版权属《中国经济周刊》杂志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作者
  • 微笑
  • 流汗
  • 难过
  • 羡慕
  • 愤怒
  • 流泪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