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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制度改革创新正当时

在独董提名、当选、领薪、续任等利益节点均离不开大股东或管理层支持的情况下,独董的独立性及其监督有效性缺乏坚实的制度保障。

《中国经济周刊》特约评论员  葛丰

广州市中院近日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未履行勤勉职守的5名康美药业独立董事,被判处承担上亿元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这一判决必将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架构与生态系统形成深远影响。这种影响不止于其在个人层面,以前所未有之力度对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申明义务、做实责任,更在于借此案例所形成的强大震慑力与冲击波,倒逼资本市场相关者举一反三、深入反思,从而在制度层面对行之有年的独董制度再思考、再完善。

独董制度源起于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目前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较普遍采用的公司治理架构之一。从实践结果来看,该制度在提高公司决策过程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提升公司竞争力,预防 “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以及强化公司内部民主机制,维护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借鉴境外成功经验,中国证监会2001年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年来,伴随独董制度从无到有、由点及面探索过程,应该看到内地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总体不断提高。

当然,另一方面,围绕独董制度展开的讨论乃至争议并不鲜见,对独董沦为“花瓶”或独董不“独”的担心长期存在且不无依据。如相关统计结果显示,2005—2013年间,全部A股上市公司超过11072件董事会提案中,仅有0.98%的提案被独董出具了非“赞成”类意见。这一比例放置在A股上市公司“经营和治理不规范、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仍较突出”的背景条件下,显然低于合理水平。

应该说,康美药业案以极端案例的形式,把独董制度中某些带有共性的问题再次尖锐地示之于众。这个问题的解决,固然需要独董们进一步提升其道德、专业水准,但更需要在制度层面寻找、发现、弥补长期存在的疏漏环节,从根子上推动独董制度在问题导向下持续改进完善。

引入吸收成熟市场成功经验,不能忽视特定经验与制度环境相联系的循序演化问题。从独董制度来看,其在美、英等国所针对的主要是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上市公司管理层治权缺乏有效制衡的现实环境,而中国的情况则是“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独董制度所诉求的,主要是防范大股东和管理层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及上市公司利益。

在独董提名、当选、领薪、续任等利益节点均离不开大股东或管理层支持的情况下,独董的独立性及其监督有效性缺乏坚实的制度保障。所以,康美药业案的判决结果,应该促动、促进、促成独董制度沿权、责、利对等的主线,在提名、产生程序以及行权、评价、报酬机制等系列关键环节,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地改革创新,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与独董制度。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1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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