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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呼吁推广“售假者自证清白”模式 市场监管、阿里巴巴、品牌方共建打假新机制

参考平台电子证据,在售假者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定性处罚,这一“售假者举证不能则必须担责”的创新执法模式,得到多方认可。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记者周琦)如何保全电子证据?怎样通过电子证据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治理?利用电子证据提高执法效能一直是多方关注的焦点。5月13日,阿里联合绍兴市场监管、波司登和浙江大学等产学研多方,在阿里巴巴打假联盟AACA(下称AACA)春季沙龙会上,针对上述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阿里、波司登、浙江大学、绍兴市场监管等产学研各方在AACA春季沙龙上研讨

阿里、波司登、浙江大学、绍兴市场监管等产学研各方在AACA春季沙龙上研讨

其中绍兴市场监管部门率先突破传统办案理念,参考平台电子证据,在售假者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定性处罚,这一“售假者举证不能则必须担责”的创新执法模式,得到多方认可。

阿里巴巴集团平台治理部政府合作总监闵惟表示,目前这套经验模式也在与广州等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合作,未来还将在更多执法案例中持续复制和落地。

今年3月,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披露了一起34小时即快速查获某网店销售假冒曼瑞德水暖产品的商标侵权案。在该案中,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最终认定网店侵权的违法经营额为46207元,责令店主停止侵权,没收了全部违法商品,处罚100500元。

“我们对案件中涉及的各方进行了全链路打击,找到了制假源头,对售假者也进行了顶格的行政处罚。”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沈婷在春季沙龙会上首次披露更多案件细节,她介绍,执法机关采纳平台配合提供的售假侵权者销售记录,当事人需承担拒绝举证或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余军认为,该案突破以往轻线上重线下的执法理念,其中采纳电子证据成为破案关键。在执法实践中,执法机关需要解决电子证据采信问题,比如,可运用区块链技术、可信时间戳等确保它的真实性;在举证规则允许的条件下,采用当事人自认的方式;以及让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结合,可形成一个强大的证明链,可信度就会大大提高。

余军分析,售假者“举证不能则必须担责”不属于举证责任转移,而属于举证义务分配。他指出,线上查获大量交易记录与线下查获的实体证据对不上,比如线上交易记录有1000笔,但线下查获的假货只有100个,举证义务交给售假者,一旦“举证不能则必须担责”更加合理,“如果他不能证明,就可以推定他是违法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近日也发表署名文章,从网络平台参与对售假侵权者的监管和治理工作着手,详细分析了执法部门与互联网平台紧密合作打下的侵权案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呼吁全面推广这一“售假者举证不能则必须担责”的模式。

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运营负责人徐骏在AACA春季沙龙现场演讲

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运营负责人徐骏在AACA春季沙龙现场演讲

“用创新技术、创新机制来推动知产保护的发展,一直是阿里坚持的核心理念。”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运营负责人徐骏在会上分享称,从2020年4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AACA和执法机关共同完成了112件合作案件的打击,涉及的案件案值超过23亿,“希望通过AACA的共同努力,能把点滴案例变成行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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