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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吗?财务总监离职两年仍被罚

财务总监离职两年仍被罚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孙庭阳丨北京报道

刘梅芬想撤销行政处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小算盘”,白打了。

奥莎动力(838677.OC)在2017年半年报和《股票发行方案》中做假账。2019年12月,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其中包括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梅芬。

刘梅芬不服,将湖南证监局和中国证监会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给予适当精神、经济赔偿。一审败诉,刘梅芬依旧不服,上诉。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终审判决书显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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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莎动力做假账,时任财务总监被处罚

奥莎动力做假账是5年前的事。

奥莎动力主营电梯销售,2016年8月在新三板挂牌。2016年12月2日聘请刘梅芬做财务负责人。公司称,刘梅芬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综合管理水平,“会为公司带来积极的影响”。

履历显示,刘梅芬毕业于湘潭大学财会系,曾在大唐电力集团油泵运行处、财务部工作3年,在陕西煤化益阳电厂财务部任职16年。

2017年8月、9月,奥莎动力先后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股票发行方案》。

两份报告都称,奥莎动力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715万元。刘梅芬是公司的财务总监,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刘梅芬确认,在两份报告上签字的,是她本人。

当年10月,奥莎动力公告,财务总监刘梅芬因个人原因,从公司辞职。

湖南证监局后来查明,奥莎动力2017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只有213万元,比披露数少2502万元,仅为披露数的8%。

财报掺水,源于作为奥莎动力2017年上半年收入确认依据的销售合同中,含有两类不能作为确认依据的特种设备销售合同。一是没有经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或其他具有监督检验资格的第三方)检验的;二是检验不合格的。

根据规定,电梯属于特种行业,生产、安装、维修、改造各环节必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执行,制造厂家对电梯的质量终身负责。

在实际业务中,奥莎动力交付使用过没有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电梯,被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再加上其他违法行为,被罚了15.27万元。

湖南证监局认定,奥莎动力两份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承担主要责任,行政处罚刘梅芬等人。对刘梅芬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签字时已经是离职状态?

董事长“承诺函”能免责?

刘梅芬不认为自己违法了。

在证监局听证会上,她申辩,从公司辞职时间比公告日期早,在财报上签字是帮忙。

刘梅芬称,在2017年4月28日,她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时,她已处于离职状态。在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上签字,是基于与公司董事长等人多年的朋友关系“帮忙”,并且,公司董事长出具了“2017年3月至10月期间公司相关财务工作无需刘梅芬担责”的“承诺函”。

刘梅芬还称,她负责做内账,并不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并非公告中的财务总监,也不是财务部门负责人。

证券监管机构怎样回复?

湖南证监局答复,奥莎动力发布刘梅芬的辞职公告之前,没有任何公开信息显示她已经离职。她在半年报上签字,属于履职行为。还有,作为奥莎动力财务负责人,按照规定,任职和辞职均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并对外披露,承诺函“没有证据显示经过了法定程序并对外披露,不发生法律效力”。

刘梅芬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消除对自己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还要求给予适当精神及经济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刘梅芬作为专业财务人员,理应知晓在年度报告上签字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她称已得到公司董事长承诺无需承担责任,无论承诺函真实与否,均不能免除她法定的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刘梅芬全部诉讼请求。

刘梅芬在二审中认为,奥莎动力的董事会秘书没有对外及时公布她离职信息,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行政处罚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1年第6期)


 

2021年第6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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