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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推进对企业合规经营的法律监督

全国两会期间,来自浙江永康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建议推进对企业合规经营的法律监督。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陈一良|全国两会报道

全国两会期间,来自浙江永康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建议推进对企业合规经营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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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

“以浙江省为例,据统计,近五年来企业单位犯罪1.68万件,且呈逐年上升态势。企业合规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更是企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黄美媚说。

黄美媚建议,要打造“党委领导、检察主导、各方参与、企业主体”的工作格局。

黄美媚表示,企业是合规经营的主体,违规行为的整改、合规举措的落实、合规计划的构建均有赖于企业积极主动作为,而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众多,存在合规意识不高、合规知识缺乏、无力承担合规经费等一系列问题,合规监管考察等工作有赖于行政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只有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才能形成合力,指导和帮助企业进行合规建设。

黄美媚认为,企业合规法律监督工作应由检察机关主导。原因在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职能贯穿诉讼全过程,覆盖面广,检察机关是企业合规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者、验收者,通过案件办理的外力助推企业合规经营。

“近几年,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主动作为,把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检察服务经济大局的重点,成效显著,具有丰富的实践基础。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能在很多方面对企业合规起到助推作用,比如合规激励,对积极整改、弥补损失、减少违规风险、降低再犯罪几率的涉案企业,通过企业合规法律监督,给予实体从轻、减轻或减免刑罚的奖励,使涉案企业早日挣脱刑事追诉而转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黄美媚说。

当前,最高检已在积极推进该项工作,部分基层检察院已开展试点。

黄美媚还建议,国内需加强顶层设计,尽快立法规范企业合规激励。企业合规作为新兴事物,法学理论研究甚少,立法存在空白,地方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掣肘较多、进展缓慢。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刑事合规激励,如合规不起诉、暂缓起诉、合规从宽适用罪名,及刑罚、合规法律监督程序、第三方监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给企业合规工作提供法律支撑,从而推动企业合规工作长远发展。

责编: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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