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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新《证券法》最高处罚记录,广东榕泰财务造假致千万元罚单

据新《证券法》规定,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罚款可提高至1000万元。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记者 邓雅蔓) 3月12日,广东民营化工材料企业—广东榕泰发布公告称,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并对告知书全文进行了公布。

据告知书,广东榕泰及相关人员的确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等行为,并承认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等违法事实。

广东监管局认为,广东榕泰的举动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据上述新《证券法》上述条款,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罚款可提高至1000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中介机构都将承担连带责任,处罚幅度也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

根据新《证券法》(2019年修订,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新规定,广东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实际控制人,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罚款。

朱少鹏、林伟雄、杨光等多名相关人员也被给予警告和20万元至80万元的罚款。

截至3月15日18时,广东榕泰已经下跌至2.79元,同比下跌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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