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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首提“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市场广阔,产品、政策均待发力

今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针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带来了建议,内容聚焦“加速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规范发展”“对相关养老金融产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丰富养老产品供给与服务”等方面。

养老保险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谢玮  孙庭阳︱全国两会报道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今年两会的高频词。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在论及“加强基本民生保障”时提出,“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这一专业名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今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针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带来了建议,内容聚焦“加速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规范发展”“对相关养老金融产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丰富养老产品供给与服务”等方面。

可以看出,在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正在被寄予越来越多的期望。那么,究竟什么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好第三支柱,为什么这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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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本是一个专业名词。但近年来,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就业形式愈发多元的背景下,这一名词正在越来越多地“出圈”,进入大众视野。

究竟什么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公开资料显示,1994 年世界银行首次提出养老金“三个支柱”的概念。第一支柱即公共养老金,由政府普遍实施保障,致力于促进社会财富再分配,保障社会公平,在我国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二支柱,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由职业群体缴费形成,覆盖群体受到收入与行业限制。第三支柱,主要以个人养老储蓄投资形成,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和目标日期基金等。

2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介绍,在我国当前养老保险体系三个层次中,作为第一个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健全了,职工养老保险加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平台,目前已覆盖近10亿人。作为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初步建立,并且在逐步完善,目前已经覆盖5800多万人。作为第三层次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还没有出台,“第三层次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目前还是个短板”。

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20》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社保基金为2.1万亿元(去重后);第一支柱城镇职工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6.3万亿元;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为2.5万亿元,职业年金为0.7万亿元;第三支柱税延型养老保险只有几亿元的保费收入。

整体来看,当前我国养老三支柱的发展并不均衡,第三支柱发展仍不充分。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占据主导地位,但养老金替代率偏低(注: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第二支柱惠及人群有限,覆盖率不高。第三支柱则发展较为缓慢,“支柱”作用明显不足。

据游钧在2月透露的信息,201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已经达到18.1%,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老年人口将超过3亿人。

人口老龄化加速到来,发展第三支柱已经十分迫切。

此外,从横向比较来看,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在发展第三支柱商业养老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美国第三支柱养老金发展较为成熟,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 2019 年,美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的规模已达到11万亿美元,对美国养老金体系的总规模占比达到 34.1%,为其养老金体系的最大组成部分。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针对推动“第三支柱养老”带来了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建议,建立丰富的市场化、多元化第三支柱产品体系,满足人民不同人生阶段、不同消费能力的养老金融需求。他进一步提出,鼓励加大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扩展保障责任,提供灵活的养老金积累和领取服务,立足消费者需求,便于民众参与,创新发展提供具备长期直至终身领取功能的养老年金保险等。

第三支柱市场广阔,产品、政策均待发力

事实上,早在2017年,商业养老保险就迎来了国家政策层面上的利好。当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工作。

2018年5月1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进行试点,首次以税收优惠激励个人进行养老金储备,打响了第三支柱的“第一枪”。

2019年、2020年年底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重申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加快建设。

今年两会前夕,有报道称北京、浙江将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备受社会关注的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的养老保障难题或将通过创新产品解决。

不过,第三支柱产品并非只有“保险”一种类型,从国际经验看,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养老保险、长期储蓄等都可以作为第三支柱的合格投资产品。

“虽然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模式的研究讨论较为热烈,部分政府部门也常在统计信息、研究材料中使用三支柱的说法,但实际上,对于养老保障体系三个支柱的具体含义、内容及统计范围等重要问题,迄今没有明确阐述。”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局长韩沂提出,我国以养老为名的金融产品种类看似很多,但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满足养老需求的第三支柱养老产品,仍需要界定和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亦表示,保险、银行、基金均推出了一些名称包含“养老”的金融产品,但缺乏统一明确的定义。当前市场上的众多养老理财产品在销售对象、存续周期、附加服务、产品收益等方面与其他投资理财产品缺乏本质上的区别,且我国资产管理金融工具大多期限比较短,广义养老金融资产普遍有短期化趋势,很难发挥商业养老金融的功能。

针对当前各类“养老”概念产品存在的问题,银保监会透露,正按照“两条腿走路”的方针,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一方面,坚持正本清源,研究明确养老金融产品的标准,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对不符合标准的各类带有“养老”字样的短期金融产品,坚决予以清理。另一方面,稳步推进创新试点,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先行开展养老金融试点,支持相关机构发展体现长期性、安全性和领取约束性,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养老金融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力争通过示范引领,为养老金融全面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

代表委员支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为更好发挥金融保险优势,推动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多位代表委员都提出了相关建议,包括加快推进业务创新试点,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探索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等。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王滨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二是强化三支柱间的衔接转换贯通。三是引导养老金融产品形成专属优势。四是试点先行推进三支柱改革。

“加快推进业务创新试点,大力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专业养老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和基金、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建议选择大型金融保险机构先行开展试点,探索多层次、多形态养老金融产品体系的业务新模式,更好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收入水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人群的差异化养老需求。” 王滨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总裁谢卫则在其《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作用、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几点建议》中提出,进一步提高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实施合格金融产品税费优惠政策、统筹年金和第三支柱税收政策。

在实施合格金融产品税费优惠政策方面,谢卫建议,一是对纳入第三支柱范围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个税递延产品等合格金融产品,减免投资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费,降低交易成本,增厚投资收益,突出该类金融产品的养老投资属性,以区别于普通金融产品;二是对金融机构因发行管理第三支柱合格金融产品而取得的收入,减免对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降低机构开发、拓展该类金融产品的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资源投入力度、更积极地参与我国第三支柱市场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建议,探索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专属账户体系,打通三支柱之间资金流动的渠道。促进公共养老金、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账户三者之间的对接制度,建立三支柱的统一账户或统一信息平台系统,将基本养老账户、第二支柱的年金账户,以及第三支柱下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投资管理机构发行的养老产品账户打通,进行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等的统一归集。探索三支柱之间的资金自由流动,如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人将第一支柱中的个人账户直接转移至第二支柱或第三支柱,并实现市场化投资管理;允许离职人员将企业/职业年金归属个人的资金转移到第三支柱;对于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允许将企业年金中给予个人的税收政策转移叠加到个人养老金,以提升参与率等。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1年第5期)

2021年第5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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