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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吴列进: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同等对待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何颖曦 | 全国两会报道

3月4日,2021年全国两会正式拉开帷幕。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广东省信用协会会长、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副会长,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列进建议,随着经济形势出现新的变化以及《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仲裁法有必要尽快组织修订,以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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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吴列进

关于完善设立中国仲裁协会法律规定的问题

多年来,仲裁缺乏有效的行业内部自律监管机制,对仲裁员也没有像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的具有相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仲裁员的监督管理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均得不到保障,上述问题的存在为中国仲裁协会的成立和正常运行提出了迫切需求。

吴列进建议,在《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增加设立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依据,并明确协会在制定行业规范、监督和服务方面职能定位。

关于完善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立法内容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的推进,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越来越大,截至2020年11月,中国已经与138个国家、31个国际组织签署201份共建合作文件。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家要为中国企业在境外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建立便捷公平高效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吴列进建议,在《仲裁法》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中增加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定,无论合同签订主体、履行地、纠纷发生地是否与中国有联结点,只要属于商事领域内的争议,双方均可约定同意提交中国仲裁机构、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议。

关于增加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规定

近年来,在法院主导下的诉前调解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并且取得良好的效果,受到各方的认可。在仲裁案件中同样可以借鉴诉前调解的方式,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以节约社会资源,提升仲裁效率。

吴列进建议,增加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规定。

关于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同等对待问题

目前的仲裁法对仲裁司法审查的立法不够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内容包括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以上事项的司法审查不是规定在仲裁法一部法律中,而是散落分布在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之中。除了仲裁专业人士,普通当事人是难以快速全面了解和查阅,造成许多企业主对仲裁不够了解,选择仲裁时有所顾虑。

吴列进建议,在《仲裁法》中统一仲裁司法审查的标准,且对涉外和国内仲裁应当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同时对司法审查的模式、标准、审查程序,都应当清晰明确地规定在仲裁法这一部法律之中,以便于当事人更好的了解仲裁、信任仲裁、选择仲裁,更好地发挥仲裁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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