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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剿“炒房客”!沪深杭接连出重锤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周琦 | 整理

2020年,以一线城市为代表的大城市房价整体上实现了平稳发展,但房价仍普遍偏高,存在供应不足、供应结构有待完善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上海等地,因限购措施存在一定的漏洞,房价出现了较快的上涨;而在杭州、长沙等地,部分学区房价格也出现了异动。

2021年1月下旬,上海、深圳、杭州先后发布了房地产市场新政,或加强调控,或严格审查,此前调控政策的漏洞被一一补上,力度也在逐步升级。

展望2021年,“房住不炒”的定位仍将继续。随着各地“补漏洞”“强监管”等措施的施行,房价快速上涨的势头将会被遏制,调控措施的政策效应也会逐步显现。

上海:离异后购房需追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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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上海市住建委、房管局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并对夫妻离异、增值税征免年限等方面政策进行了调整。《意见》发布后4天,上海法院司法拍卖的上海市商品住房也被纳入限购政策范围。以下为《意见》部分内容:

1、明确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对夫妻离异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2、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审慎管理,指导商业银行严格控制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节奏和增速,防止突击放贷。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审贷管理,对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债务收入比加大核查力度。严防信用贷、消费贷、经营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3、规定调整增值税征免年限。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4、强调严格商品住房销售管理。严格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实名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制度,优先满足“无房家庭”自住购房需求。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5、提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形成执法合力,严肃查处捂盘惜售、价格违法行为、虚假广告、人为制造市场紧张氛围、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

6、完善土地市场管理,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特别是在郊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五大新城(南汇、松江、嘉定、青浦、奉贤新城)加大供应力度。

深圳:若弄虚作假3年内不能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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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对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进行相关规定,加强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以下为《通知》部分内容:

1、加强购房意向登记管理。启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登录“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进行购房意向登记,所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与认购环节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冻结进入公证摇号控制范围购房人的认筹金,且认筹金必须冻结在购房人的本人账户内。未成功选房的,认筹金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冻;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示范文本对本企业使用的《认购书》进行修改完善,可将违反诚信原则、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弄虚作假等行为列为违约事项;属于违法行为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2、严格审查购房人资格。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商业银行对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购房人的社会保险或个税清单材料;购房人的收入证明、征信报告、购房款来源以及近一年及以上的银行流水单等购房资格信息进行严格核查。对偿债收入比例不符合要求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合理评估风险,采取劝退等方式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的购房人,应当拒绝接受其购房申请,并及时报告辖区住房建设部门。

3、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购房人或者相关责任人,住房建设部门将停止相关人员使用深圳市“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以及合同网签系统三年;停止相关人员在深圳市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资格三年;已在公共住房轮候名单内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停止相关人员在深圳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三年;将相关失信行为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教唆、诱导、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购房资格,或者为违规申请购买住房的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便利。违反前述规定的,由住房建设等部门依法查处。

杭州: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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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从住房限购、住房限售、税收调节和无房家庭认定标准及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政策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调控。以下为《通知》部分内容:

1、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一是规定落户本市未满5年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二是规定将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赠与他人的,赠与人须满3年方可购买限购范围内住房,受赠人家庭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含遗赠)。

2、进一步加强住房限售,规定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中签率小于或等于10%的,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优先满足无房家庭购房需求的热点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以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3、进一步加强税收调节,明确本市限购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

4、对2018年4月4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实施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无房家庭”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新增一类无房家庭:2018年4月4日后转让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可认定为无房家庭。

5、完善了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政策。明确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高层次人才转让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的,须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方可享受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

责编 | 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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