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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放大招:两年新增租赁住房不少于13万套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记者 陈一良)近日,宁波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将于2月23日起正式施行。

《意见》要求,到2022年底,宁波全市新增各类租赁住房不少于13万套(间)。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不少于6.7万套(间),盘活闲置住房不少于6.3万套(间);培育房源1000套(间)或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20家以上。

《意见》从增加房源供给、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租赁住房监管等几大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在增加房源供给方面,《意见》要求在租赁住房需求较大的区域,采取“限房价、限地价、竞自持”方式出让土地,土地竞得人自持租赁住房用于租赁。支持企业利用自持产业类工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允许新供村级发展留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允许非房地产企业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批准后用于租赁住房建设。

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所建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以租代售。在符合产业发展、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将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或职工宿舍,改建项目应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消防验收和运营管理;允许园区统筹规划、集中新建改建租赁社区,允许建设职工宿舍等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园区可适当提高工业附属设施配建比例。

同时,努力盘活存量闲置房源,梳理整合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企等单位闲置房源,由国有企业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以收购、长期租用、委托经营等方式筹集社会闲置房源,采用“房屋托管+标准化装修+互联网租房服务”经营模式,统一运营管理。

在培育市场供应主体方面,将一方面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另一方面积极引进国内知名住房租赁企业、扶持本地住房租赁企业,进而逐步提升宁波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水平。

在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方面,《意见》提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或出租登记的承租人,可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受义务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承租人可按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1000元,提取金额根据宁波市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及公积金余额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另外,还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要求,制定完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要设立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多渠道拓展租赁房源、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建设住房租赁信息系统等。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向上申请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等范围,经批准的“商办改租”“工改租”住房可比照适用。对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采取综合征收方式进行征收。对在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租赁合同、办理合同备案的个人出租住房,积极向上争取给予免征税费政策。

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租赁住房相关企业提供开发建设贷款、经营性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等金融支持。支持租赁住房相关企业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出租人综合保险和承租人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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