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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降至年利率15%

建议修改民间借贷利率的 “天花板”为年利率15%,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给予金融监管的行政处罚,借贷纠纷诉到法院超过利息不能得到支持。

文|范伟红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提到“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这是一个非常及时而必要的决定。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应规范理性发展。

当前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干预主要通过司法手段。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全额保护;超过年利率36%不予支持;24%~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并反悔的, 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际保护民间借贷利率是36%。但很长时间以来,这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司法的过度保护,助长了高利贷,催生“食利阶层”,影响经济社会稳定。

据统计,自2012年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量开始呈“爆发”之势大幅度增长,年均增长约20%。至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跃居所有案件数量首位,高达142万件,标的额8207.5 亿元。截至目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仍然不断飙升,高居所有案件首位。

从此前的司法实践案例看,高息负债往往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最终导致企业破产,由此引发大量的群体性借贷纠纷。与此同时,高利贷催生大量“资金掮客”,加剧银行资金“体外循环”,甚至进一步向银行金融体系传递产生“蝴蝶效应”,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安全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

1.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严重背离一般经济利润增长规律。

利息本质上来源于企业的利润,因此,理论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取决于民营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民营企业能够创造的利润率究竟有多高?

据报道, 2016年中国500强利润率最高的前40位公司的利润率为22.65%至47.64%,这些企业大多为国有企业或来自垄断行业,一般民营企业难以达到。即使是上市公司,1998年出台的《证券法》划定的IPO门槛是净资产收益率10%以上,由于大部分拟上市公司达不到,2005年修订时不得已删除这一标准,保留的再融资的净资产收益率也从10%降低到现在的6%。一般的民营企业很少能够达到6%的净资产收益率,又如何能为出借人付出36%的利息?民间借贷与实体经济这种“面粉贵过面包”的关系是畸形的,如果说融资难增加了创业负担,融资贵就很容易让企业陷入破产倒闭中。

2.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导致银行资金大量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以致拉高整个社会融资成本。

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数据,该中心近年来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资以及合同诈骗的司法会计鉴定案件的利率水平在20%~150%,集中于40%左右,并且还有利滚利、砍头息(借贷之初预先扣除利息)以及逃避纳税等非法特点,实际利率还要高于40%。民间借贷市场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市场差异悬殊的利率水平导致不正当竞争凸显甚至 “资金荒”,银行资金大量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以致拉高整个社会融资成本。

基于此,笔者建议在即将修改的司法解释中,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天花板”降至15%。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之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率亦即年利率18.25%,民间借贷作为私产私权不能高于国家税收作为国家财产的补偿性兼具惩罚性标准。

根据之二,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必须同银行借贷利率匹配。民间借贷因为风险高,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为避免高利驱动下银行借贷资金违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利率不宜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鉴于现行基准利率为4.35%,考虑浮动范围,可以确定12%左右。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建议修改民间借贷利率的 “天花板”为年利率15%,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给予金融监管的行政处罚,借贷纠纷诉到法院超过利息不能得到支持。

期待最高法尽早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2020年第14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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