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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超千万,市委书记被判10年,上诉称“多是被动受贿,数额小、性质不恶劣”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汪耿东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广东英德市委原书记汪耿东因受贿一审获刑10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他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对其改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50万元以下的刑罚。

汪耿东出生于1967年5月7日,曾先后担任广东省清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局长、清远市文广新局局长、清远市政府副秘书长、英德市市委书记等职。2018年4月,汪耿东被查,同年7月4日被逮捕。

原判认定,2003年至2018年,汪耿东利用职务上便利,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接、经营许可、项目合作、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陈某焕等19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约802万元、港币585万元、美元4.4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汪耿东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汪耿东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裁定书显示,汪耿东上诉提出,一审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却没有对其减轻处罚,量刑过重;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有坦白和悔罪情节;受贿事实绝大部分不是主动索贿而是被动收取,且都发生在十八大之前,受贿性质相对不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一审判处的罚金300万元过高;与珠三角相似案件相比,一审对其判处的主刑和附加刑均过重。综上,请求二审对其改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50万元以下的刑罚。

汪耿东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汪耿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积极退赃,有重大立功表现,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受贿事实基本上发生在十八大以前,与其他仍不收手的贪腐行为形成明显区别;受贿金额是在任十几年的金额累加,单笔数额较小,性质相对不恶劣。

汪耿东的辩护人还提出,汪耿东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汪耿东检举揭发了对同一地区极有影响力的人物,对该地区社会风气、腐败分子产生了强烈的震慑作用。相比已公布的典型案例,建议对汪耿东改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了原审法院认定的汪耿东的受贿事实。

针对汪耿东的上诉理由“受贿事实绝大部分不是主动索贿而是被动收取,且都发生在十八大之前,受贿性质相对不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二审法院认为,被动收受和主动索取贿赂虽然在行为人主观恶性上有所差别,但不影响对两种行为均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将两者之间在主观恶性上的区别反映到刑罚的具体运用上,应是对主动索取贿赂从重处罚,而不能将被动收受贿赂认定为可从轻处罚的情节。同理,贪腐案件是否发生在特定历史节点之前,并不影响对贪腐案件的性质认定,对现仍不收手的贪腐案件从严处理,不能作为对之前已发生的贪腐案件从宽处理的理由。且上诉人汪耿东的受贿犯罪时间跨度大,作案次数多,足以反映其长期以来存在的犯罪主观恶性和对社会造成持续危害的严重性。

二审法院称,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以汪耿东大部分事实为被动收受贿赂、受贿犯罪行为发生在较早之前,汪耿东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等作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说明汪耿东并无深刻认识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并不彻底,相关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针对汪耿东另一上诉理由“一审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却没有对其减轻处罚”,二审法院称,一审认定汪耿东的检举揭发为重大立功表现,依据不足。二审对此情节纠正认定为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对汪耿东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辩护所提汪耿东有重大立功表现,对汪耿东应当减轻处罚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理依据,不能成立。

另外,二审法院认为,汪耿东受贿数额约合人民币1400万元,归案后虽有退赃,但未足以认定其已退缴大部分赃款物。汪耿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有索贿的法定从重情节,也有归案后如实供述、退缴部分赃款、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一审量刑时已综合考量本案的各项具体情节,但因错误认定汪耿东有重大立功表现,最终导致对汪耿东量刑偏轻。鉴于上诉不加刑,二审在纠正一审错误的同时,对一审量刑也只能维持。上诉人汪耿东及其辩护人所提要求二审对汪耿东改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减少罚金数额,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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