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陈惟杉 | 全国两会报道
“在加强防控金融风险、管控保险业的同时,宜继续给予保险业适当的业务发展和创新的空间,平衡管控与发展。”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友邦(香港)区域执行总监容永祺在关于“监管保险业须在管控和发展作出平衡”的提案中这样写道。他认为,在当前经济下行的环境下,鼓励和扶持保险业继续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容永祺建议,适度监督保险销售行为。他在提案中具体提及了对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即“双录”)的问题。
原保监会于2017 年 10 月发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例如银行)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险产品,或者其他管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者向60岁及以上年龄投保人销售一年期以上寿险产品需进行“双录”,以监督销售行为。
容永祺在提案中表示,据报道,监管机构考虑及尝试进一步把“双录”的规定扩展至更广阔层面,例如扩展到所有保险从业人员、更多的人身保险产品、以及扩展到所有个人消费者。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注意到,2019年,江苏银保监局曾发出关于深入推进人身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向自然人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时,销售过程实施“双录”,这相比于2017年原保监会发出的《办法》的要求更为严格。
容永祺在提案中认为,实施“双录”的出发点是为了防范销售误导、将来调查有证可循,对于高风险产品(例如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及人群(例如60岁以上)是有必要的。然而,“双录”对保险销售人员、特别是不在固定地点办公的营销人员的日常工作,却带来不少挑战。首先,增加了销售人员每宗业务的额外处理时间,其次,由于“双录”往往需要在方便客户的地点进行,如果周围环境嘈杂,可能影响视听资讯的质素。此外,“双录”的繁琐程序可能会影响客户的整体体验,客户可能因而最终拒绝“双录”,令交易功亏一篑。
他建议,在考虑到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与便利销售人员工作、促进保险业发展之间作出适当平衡,适当放宽规定或采用更为便利的方式,尤其是对为配合客户而无法在固定办公场所完成销售的营销人员。例如,可以参考香港的保险公司对保险投连寿险产品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没有参与该宗交易的职员致电客户,再次确认客户在投保前已了解有关投连寿险保单详情及知悉客户的权责。国内的保险公司已经有新单回访的安排,所以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回访内容。至于向老龄人口销售寿险产品的“双录”要求规定,建议维持不变。
此外,容永祺还建议,提升保险从业员的专业服务素质,同时,考虑继续透过保险行业组织提升保险行业标准,以提高专业水平。
责编:吕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