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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胡贺波:建议出台更多举措支持金控集团发展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郭志强|全国两会报道

胡贺波

胡贺波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能的攻关期。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经济格局发生较大变化,国内经济运行环境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结合国际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历程和经验分析,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财信金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胡贺波表示,金控集团因其具有多种金融牌照、协同优势明显等特点,能有效增强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之间的适配性,提高市场化资源配置效率,与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相符,也与发达经济体金融业发展路径一致,因此建议出台更多支持金控集团发展的措施,以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美国金控集团的发展经验

胡贺波表示,过去一百年,主要发达经济体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可为我国当前金控集团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以美国为例,20世纪以来,美国金融业经历了从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的金融周期的洗练,在摸索中发展,金控集团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发展壮大。

从上世纪30年代之前各业态互相交叉的早期金融混业经营状态,到“资本主义大危机”后限定银行、券商、保险进行分业经营,再到上世纪80年代,随着科技进步与世界金融市场竞争加剧,美国金融业开始渗透融合,金控集团混业发展水到渠成。

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美国监管部门革除了原有“伞型”监管模式的弊端,推出《多德-弗兰克法案》,解决了监管权力分散、缺乏信息共享、监管标准不同的问题,逐渐形成以美联储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此后,美国金控集团进入规范或优化综合化发展阶段,实现适度的、高质量的、集约化业务归核,实现重科技与轻资本营运,金控集团模式日益成为美国现代金融的主角。

胡贺波表示,从主要发达经济体的经验来看,金控集团发展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是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过程:一方面,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切换需要金融供给结构和效率做出“大胆的”适应性改变;另一方面,金融业利用“混合”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也在不断强化这种“混合”趋势,因此造就了高盛、摩根士丹利、花旗等一大批“航母级”金控集团。比如,在1999年允许成立金控集团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生效后不到3年里,资产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71家美国银行有49家转变为金融控股集团,其资产规模占到全部银行资产规模的78%,而运行至今,资产规模占比更是提升到86%,成为绝对的主流。

《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国内金控集团的发展可追溯至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作为金控集团试点。截至2018年底,具有金控集团背景的金融机构已经占到整个金融行业资产规模的16%,成为一股值得重视的力量。

胡贺波表示,从历史视角看,当前中国经济环境和1980年代的美国类似,同样处在超大型企业崛起、新兴经济企业兴起的阶段,融资结构和产业结构矛盾凸显,需要改革金融供给结构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而国际实践证明,由于金控集团整合了各类金融资源,具有协同效应、规模效应、创新效应、品牌效应和风险分散效应等五大优势,不仅能提高金融供给效率,也能够为新经济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金控集团作为市场与监管之间的一道“防火墙”,也更有利于复杂环境下的金融风险防范。

201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金控行业进行了定义、立法和监管,为金控行业发展明确了对象和边界,对支持金控集团发挥优势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但基于当前金融行业的客观情况,该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规定仍然值得商榷:一是监管架构仍然采取分业、多头监管,“九龙治水”的困境难以避免;二是《金控管理办法》并未解决最关键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基础设施共享方面存在的制度障碍。

建议多措并举,支持金控集团更好服务实体

结合国际金控集团的发展态势及监管经验,胡贺波认为,可通过以下方式支持金控集团发展,使其更好地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制定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股权划转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国内对于企业集团内部股权划转实行税收优惠有一系列要求(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在未来金控集团的规范运作中,将会有大批金控公司有内部股权变更的需要。按照目前的税收要求,内部股权变更同样需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6%的增值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和3-5%的契税,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整合成本。为了促进金控集团内部的股权划转,建立符合要求的股权结构,建议国家税务部门专门出台针对金控公司内部股权变更的税收相关规则,在政策允许条件下尽可能地放宽税收优惠门槛,为金控公司成功实现股权结构变更创造合理条件。

二是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金融监管标准体系。目前,我国实行“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体系,建议在金融监管体系层面,实现统一的综合监管,在金控集团落实层面,授权金控公司统一对旗下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考核和风险管理。在建立完善综合金融监管标准体系的同时,从机构、牌照监管转向行为监管,建立与综合金融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是对金控公司实施分类评级管理。建议根据金控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机构的业态、规模等属性建立分类监管政策,进行分类评级管理。具体评价指标可以分为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评价指标。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金控公司实施差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四是允许并鼓励金控公司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协同推进内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客户渠道迁徙互换,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建议央行协调其他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口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向监管机构申请,允许试点开展统一的信息化建设。金控公司通过将相关技术实施方案向监管部门报备,开展统一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金控集团下辖各机构可以在风险有效隔离措施、严格权限控制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共享信息基础设施。

责编:吕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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