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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影响,安徽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

新闻发布会现场。 吴晓光  摄

新闻发布会现场。 吴晓光 摄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吴晓光) 3月24日,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安徽银保监局等9部门负责人介绍近日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相关情况,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韩永生在发布会上对《若干措施》进行了解读。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韩永生发布新闻 。   吴晓光   摄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韩永生发布新闻 。 吴晓光 摄

韩永生介绍,《若干措施》旨在帮助因疫情而受到较大冲击的个体工商户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尽快有序复工复产。同时要求各地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着力提升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精准度、“加速度”和便利度。对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6个方面,18条具体措施。

目前,安徽省共登记个体工商户360.9万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69.5%,《若干措施》要求各地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规定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若干措施》多渠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在社保、税收、金融等方面给出了“真金白银”的措施,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减免租金、商业保理公司减免还款、典当行减免息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

《若干措施》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减免和缓缴社保费用。按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单位缴费部分。已缴纳应免费用的,办理退费。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

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王召远。 吴晓光  摄

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王召远。 吴晓光 摄

发布会上,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王召远介绍道,《若干措施》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但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不超过1年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戴利强。 吴晓光  摄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戴利强。 吴晓光 摄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戴利强告介绍说,近期,多渠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帮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力度不断加大。在缓解还款压力方面,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采取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等措施,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据不完统计,仅1-2月,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计续贷金额近700亿元,其中无还本续贷超过60亿元;合计贷款展期金额30亿元。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少华。  吴晓光  摄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少华。 吴晓光 摄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少华表示,退费实行“免填单、无申请”方式,由人社、税务部门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预计全省免征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约1.8亿。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年内自主选择缴费时间,并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参保缴费。

安徽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赵弘。 吴晓光  摄

安徽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赵弘。 吴晓光 摄

安徽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赵弘告诉记者,安徽省税务局下调了增值税征收率。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安徽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同时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

韩永生介绍说,为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提供更大便利,《若干措施》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邮递办”“预约办”,有序开放线下服务窗口。对部分低风险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截至目前,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复工复产市场主体减免检验检测费用1162.4万元。

《若干措施》加大了服务力度,实行电气供应“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续展、道路运输车辆年审等有关到期事项延期办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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