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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份经济战“疫”政策一览

安徽、福建、江西、山东等多个省份都采取措施稳定中小企业信贷供给,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0年第3、4期合刊)

2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既要切实做好春节后返程和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又要及时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的困难和问题,尽早恢复正常生产,为疫情防控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为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连日来,各地方政府纷纷制定抗击疫情,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举措,多地拿出“真金白银”,为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纾困,如减免税收、房租,保障供水供电等;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加大了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金融支持,如银行等机构不抽贷、不断贷等措施。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少地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出现复工难、资金周转困难,以及产业链条受到影响等难题。

为保障地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生产等方面压力,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多个地方政府通过减免房租,少交或缓交部分税费等“硬核”举措,助力中小微企业战胜疫情,走向正常生产运营轨道。

“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浙江发布的《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

该《意见》还表示,“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免收2、3月两个月租金。”

2月12日,江苏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除了直接减免中小微企业的支出,多个地区还加大了信贷、金融等领域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力度,保障中小微企业更好地渡过眼前的难关和更良性健康发展。

如一些地区的金融机构建立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名单,加大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或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对接力度,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满足企业资金需求。

安徽、福建、江西、山东等多个省份都采取措施稳定中小企业信贷供给,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江西省于2月4日发布的《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作出规定。

山东省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湖南省2月8日发布的《湖南省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表示,确保新增贷款不低于上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展期或续贷。

2月4日

河北发布《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60%和40%予以补助。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等。

江西发布《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实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融资白名单制,支持江西银行、九江银行和进贤农商行利用专项再贷款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最高不得超过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

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积极帮助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蹲点帮扶,协调解决设备、原辅料、人工、资金、运输及用能等实际困难。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等。

山东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等。

重庆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等。

2月5日

北京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等。

黑龙江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对列入国家和省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设备投资补助、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

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等。

浙江发布《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等。

海南发布《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租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

因疫情影响,对中小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

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和30%给予贴息;对海南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30%给予贴息。 上述贷款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已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借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四川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均将给予物流费用补贴、补助。

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3个月房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等;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等。

2月6日

山西发布《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疫情期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到期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要及时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

2020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等。

辽宁发布《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省财政再给予25%贴息,期限最多1年。

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各地应利用“飞地经济”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投资项目建设,可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旅游、住宿、餐饮等受损严重行业,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

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等。

福建发布《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对福建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同期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

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免收或减半收取3个月左右的房租;对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低于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增加春节短周期电量3亿千瓦时,将电力用户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3月底,支持企业加大生产。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3月12日期间,按实际用气量继续给予降低0.3元/立方米的优惠,单家企业优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2020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等。 

广东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

2月7日

内蒙古发布《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协调金融机构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实现应贷尽贷、能续快续,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左右,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

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难以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延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

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等。

吉林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对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等措施等。

上海发布《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在沪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等。

广西发布《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扶持,继续驻点服务5个防护产品企业、11个消杀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规定对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行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实体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扶持,协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达产遇到的用工、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市场开拓等实际困难。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将应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2020年6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且职工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延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

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在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基础上,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再给予贴息等。

2月8日

湖北发布《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气、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0年,省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30%。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等。

天津发布《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通过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和返还失业保险费,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人员和小微企业,均可按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

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不抽贷、断贷、压贷等。

湖南发布《湖南省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确保新增贷款不低于上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展期或续贷。

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支持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农商银行等3家地方法人机构向省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

省财政对单个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最高补偿金额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等。

贵州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企业不进行功率因素考核,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对承租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等。

宁夏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份租金减50%,2月—3月份租金全免。

2月9日

安徽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强对制造业、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建立绩效考核与信贷投放挂钩激励机制;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银行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

落实中央再贷款相关政策,再安排50亿元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以“央行直通车”模式发放,全年发放不少于1000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免3个月的房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地方相关税费,对因疫情原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等。

2月10日

浙江发布《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

对疫情防控相关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2020年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对因疫情影响产生逾期的企业贷款,减免逾期利息、罚息和违约金。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等。

陕西发布《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技术改造和产能提升项目给予专项补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其购置的关键、核心设备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支持大中型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和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等复工,其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货源供应等纳入地方应对疫情保供范围,2020年2月和3月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补。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范围给予全额补贴等。

2月12日

江苏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实施临时性电价扶持政策,采取灵活的用电结算方式,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等。

云南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对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2020年2—3月用电按目录电价标准的90%结算;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演艺和旅游运输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2020年,企业可在国家政策规定的5%—12%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4月底前允许缓缴住房公积金。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

2月13日

河南发布《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加大信贷纾困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积极采取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确保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0.5个百分点。

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已收取的要予以退还。

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户减容、暂停及恢复业务不受原有时间限制,可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气、用水等费用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各项费用等。

2月14日

北京发布《关于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相关银行为名单内企业直接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中央财政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基础上,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等。

截至时间:2月23日 

资料来源:相关政府网站等


2020年第3、4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2020年第3、4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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