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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投行事业部副总"直线降职"!还被解聘,她怒告老东家

中国基金报记者  王元也

投行第四事业部副总因被转岗为营业部专职合规管理员,一怒之下将公司告上法庭,这事发生在中原证券。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中原证券与原投资银行第四事业部副总经理郑某的劳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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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郑某在升任中原证券投行第四事业部副总三个月之后,因单位内部调整,其所在的部门被撤销,郑某因此被免去投资银行第四事业部副总经理职务,被任命为公司北京酒仙桥营业部专职合规管理员(待遇不变,仍为A类营业部总经理级)。对此,郑某表示不能接受,随后双方对簿公堂。法院一审判定中原证券支付郑某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5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3万元,并同时支付其2013年10月8日至2018年5月31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3.26万元,合计16.89万元,并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次上诉,二审认定中原证券无需支付郑某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57万元,并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投行第四事业部副总“降职”为营业部合规管理员

公开资料显示,郑某从2013年开始进入中原证券,2018年1月,其职业岗位由一般证券业务变更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其从中原证券的离职备案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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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其离职的背后则是与老东家长达一年多的劳务纠纷。

一切都要从中原证券2018年的内部调整开始说起。

2018年3月29日,中原证券召开办公会并研究决定,逐步撤销投行第四事业部,成立企业融资部。同年4月24日,中原证券召开总裁专项办公会听取了副总裁徐海军关于投资银行第四事业部人员分流情况汇报,表示由人力资源部报请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对程红玲、郑某的调整安置。

彼时距离郑某被任命公司投资银行第四事业部副总经理仅仅过了2个多月。而在此前,其为北京广安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18年5月15日,中原证券对郑某的最新调整来了——免去郑某公司投资银行第四事业部副总经理职务,并决定聘任其为公司北京酒仙桥营业部专职合规管理员(待遇不变,仍为A类营业部总经理级)。

从营业部总经理到投行第四事业部副总,再到营业部的合规管理员,三个月的时间里,郑某的岗位一再调整,虽然看起来待遇不变,但对于这种变动,其表示不能接受。

6月3日,郑某向公司相关部门发出职务任免异议函,表示不接受公司单方面变更,要求撤销任免决定,恢复原工作岗位或其同意的与其工作岗位等同岗位。

6月12日中原证券复函表示,此次调整前提是投资银行第四事业部撤销,人员分流。考虑郑某过往的工作经历和在北京生活的实际情况,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的。该复函同时告知郑某其公休假5月31日到后未按规定报到,要求在收到复函后3个工作日内到北京北仙桥路证券营业部报到,逾期按照考勤管理办法处理。

不过,郑某没有到北京酒仙桥营业部去报到,一直在投行第四营业部搬迁之后的新址(朗琴国际)工作至6月底。中原证券对此不予认可,称郑某没有在朗琴国际上班,也拒不到北京酒仙桥营业部报到且在2018年7月11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所以公司在2018年7月19日向工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征询意见函,公司工会7月23日回函表示同意。

7月24日,中原证券向郑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的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且已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诉求”。对此解除通知,郑某认为,中原证券2018年5月15日作出将其调往北京酒仙桥的决定已经属于违法解除。

法庭聚焦两大争议点

根据一审判决,中原证券应支付郑某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5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3万元;此外,判决生效后7日内,中原证券支付郑某2013年10月8日至2018年5月31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3.26万元,合计16.89万元。

双方均表示不服,进行上诉。在二审中,双方主要围绕两大争议点展开“拉锯战”,分别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赔偿金的基数。

1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首先是用人单位的认定问题。中原证券表示由于公司总部在郑州,为了避免繁琐的公文往来,所以就近使用北京广安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的公章与郑某在劳动合同上盖章,且现已无法查明何为在续签时没有标准期限,但劳动关系始终是建立在双方之间。

二审法院认为,北京广安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为中原证券的分支机构,两者均具备用人单位的资格,郑某入职时所签劳动合同中,“甲方”名称与签章不一致,但其入职时的聘用决定以及之后的岗位变动,均由中原证券下发文件决定,北京广安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隶属于中原证券,在两者未以此完全推卸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的情况下,郑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确定为中原证券更为适宜。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一节,二审法院认定,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郑某的工资待遇均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故其因为劳动合同中名称与签章的不一致,否认用人单位一致性,并以此为由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与该条款所要纠正的违法用工行为存在差异,本院不予支持。

2 经济赔偿金的基数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也是双方争议之点。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赔偿金的基数,法院以郑某2018年2月至5月期间工资平均数额核算,中原证券关于应将北京广安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发放的2017年度奖金扣除的抗辩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法院予以采纳。

此外,法院认定,中原证券将郑某的工作岗位从北京广安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调整为即将解散的投资银行第四事业部副总经理,短时间内又调整为北京酒仙桥营业部合规员,未与郑某协商一致,且未说明降职的合理性,虽然形式上表明工资待遇不变,但不能排除对郑某因计薪制度的改变而产生的实际收入影响,其调岗行为可能存在不当之处。

但因中原证券在郑某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并未对郑某实施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而是在郑某申请劳动仲裁提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后,以郑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发出的解除通知,故应当视为郑某先于中原证券提出解除,一审法院采信郑某的主张,将违规调整岗位确认为违法解除行为不妥,本院予以撤销。鉴于郑某在本院明确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仍坚持以单位违法调岗为由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将以其该实际主张作出裁判。

终审认定,中原证券无需支付郑某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57万元;同时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来源:中国基金报 发布:崔晓萌)


(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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