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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开发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重大涉黑案件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2019年8月9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何某等2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奸罪、组织淫秽表演罪、介绍卖淫、容留卖淫罪、非法拘禁罪、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起,被告人何某组织被告人刘某、张某、陈某等人,先后经营 “爱晚KTV”“金莎KTV”“418KTV”等娱乐场所。被告人何某组织指挥被告人陈某等人,以给予客人包厢酒水消费额50%的分成利诱、拉拢扬州出租车司机为其KTV带客;组织指挥相关人员在KTV内组织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吸引客人消费;组织指挥被告人沈某等人在KTV内营利性陪侍时,通过在酒水中“做手脚”等方式虚增客人消费金额,欺骗客人付款。在部分客人对消费金额提出异议时,组织指挥被告人汪某、陈某等管理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客人结账付款。

自2014年9月至2018年4月案发,以被告人何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组织淫秽表演、容留介绍卖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共60余起,共非法敛财600余万元,用于发放组织成员工资、提成、奖励等。

为控制和管理团队人员,加强团队稳定性,被告人何某规定了严格的组织纪律,对违反者通过罚款、威胁、殴打、非法拘禁、逼打欠条等违法犯罪方式进行处罚和约束,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何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基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发展人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组织淫秽表演、介绍容留卖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在长期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了以被告人何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刘某、陈某等人为基本固定成员,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行业内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何某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按照每个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根据各自所犯的罪行,法院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成员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扬开法)


(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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