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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文化不除,金融业将到处是“坑”

要加大对那些股市黑嘴、黑会计师、黑估值师甚至黑监管人员法律惩处力度,铲除“坑”行为的存在土壤和空间。

文|关浣非

责编:邹松霖      

编审:张伟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9年第14期)

近一个时期以来,金融业可谓是“雷”声滚滚,不是一些所谓的金融机构庞氏骗局玩不下去了,就是一些金融机构遭遇五花八门的欺诈,再或者是某些金融机构的左道旁门经营手法被人诟病。总之不是“坑”别人就是被别人“坑”。

千“坑”百孔,五花八门

这些现象在P2P领域存在,近一年多时间P2P有问题平台数量已在4位数,有人说名单比卫生卷纸都长。

在银行领域存在,如2017年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卖假理财产品,涉案金额约16.5亿元,涉及客户150余人。而若不是监管检查发现,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和上海分行可能始终都未知道自家银行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购买的两期乾元保本型理财产品居然是假理财产品。还有近日媒体报道嘉兴银行遭遇供应链金融“连环雷”:1.2亿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

在基金领域存在,今年上半年以来,基金业协会已经公布了4批失联私募的名单,失联数量共计268家,较去年上半年的163家增加了64.42%,背后是大量“明股实债”。

在股票市场存在,一年多来股票市场可谓是“雷”声不绝,从业绩雷、商誉雷再到造假雷,上市公司前赴后继地刷新着自己的无节操。而“造雷”背后大股东魅影乐此不疲。典型的如康美药业(600518),4月30日该公司一口气发布了2018年报、2019年一季报、2018年度财报非标审计意见等20多份公告。而其中一份标题为《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尤其令人咂舌,康美药业表示经自查后,决定对2017年财报进行重述:其中,2017年财报中的货币资金多计299.44亿元,营业收入多计88.98亿元,营业成本多计76.62亿元,另外未分配利润、经营性现金流等8项财务指标出现重大差错。

在信托领域亦不时有不能兑付案件发生。可以说在整个金融行业到处是“坑”,说白了,挖“坑”的就是想骗,就是不讲信用,就是要不当获得他方资金或攫取他人的财富。“坑”在中文里是既可做动词又可做名词,做动词时最直接的含义就是要加害、不利于他人,做名词时则可理解为陷阱、骗局。

而挖“坑”的手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编造财务数据、夸大产品收益、杜撰虚假包装、虚构业务交易、绞尽脑汁设局等等,因此也就出现了银行卖的可能不是银行真的产品、银行买的也不是真的金融机构产品的荒唐现象,而通过信贷、融资、发债、上市等形式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投资者资金现象更是俯拾皆是,举不胜举。

“坑”文化何以形成?

之所以如此,有监管体系不完善的原因,有对种种“坑”人现象打击不力、不及时的原因,有金融机构自身风险防范系统脆弱的原因,也有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薄弱及约束乏力的原因。而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坑文化”仍大有市场,“围猎”金融机构、不讲诚信的圈钱成了司空见惯之事,整个社会对“坑文化”并未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反倒有机构、有人在利益的诱惑下愿意参与其中、为虎作伥。而这种现象的流行,无论对社会的健康发展,还是对金融机构、投资者正当利益的保护都是有害无益的。这种贻害社会的文化不清除、不得到抑制,可以说中国金融业将遍地是“坑”,最后整个行业发展将举步维艰。

中国金融活动的“坑”可以是一家掘造,也可以是与他方共谋、设局、下套,目的都是要不当占用他人的资财。从量上分析,中国金融业的“坑”不仅表现为数量越来越多,而且“坑”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并且早已呈现出由单一领域向多领域扩散的趋势。在中国推进经济更大范围开放及致力实现高质量增长的今天,尽快抑制并逐步除掉这一顽疾无疑已成为不能再回避的问题。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要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其中就包含了要对“坑”文化予以清除的寓意。

任何国家信用体系建设都非一蹴而就

必须承认,任何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尤其在中国这样的人口数量巨大、全社会法治水平参差不齐、经济转型阻力较大的国家,要做到这一点更需要一个较长时间过程。然而,对金融活动中那些以“坑”为企图、以不当占用他方资财为目的、扰乱金融秩序的现象却不应有丝毫的容忍和姑息,一定要全方位地展开防范和打击部署,并且要持之以恒地长期坚持下去。

首先,从法律上要致力铲除“坑”文化、“坑”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间。不客气地讲,中国目前对在金融活动中蓄意设“坑”的行为在惩处上仍然失之过宽,始终存在着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在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间尚未建立高效的协同配合惩治机制,在制度和市场上始终会存在可被人利用的可乘之机。

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可抑制“坑”文化、“坑”现象产生的法律完善上着手,加大对“坑”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快对这种行为的惩治速度,对挖“坑”者,要有必须填“坑”的刚性约束,挖“坑”者必须对因“坑”而对社会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一切责任,不能让坑人一次、富足三代的现象反复在中国出现,其中包括要建立严密的对为逃脱债务责任提前转移财产行为实行法律追讨的制度;对有坑人记录的机构和主脑人必须有限制其经济活动领域的控制系统。

同时,要加大对那些股市黑嘴、黑会计师、黑估值师甚至黑监管人员法律惩处力度,铲除“坑”行为的存在土壤和空间。如对康美药业“300亿说没就没”的2017年年报涉嫌未勤勉尽责而接受立案调查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当时出具的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下方还附带着公司负责人、会计负责人的声明,称保证年报中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良药到、疾病除,信息畅、“坑”填平

经验证明,任何“坑”都会存在有形状态,总会有信息的表现和传播形式,这需要各方面监管机构履责到位,高度协同配合,需要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及时、清晰,那些企图挖“坑”的机构和人必然很快会原形毕露甚至无所遁形,金融活动中的“坑”也会日益减少。

为此,尽快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他市场监管机构间建立多维的信息交流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要通过这种合作及时发现反常金融现象和线索,防范“坑”的形成和扩大;对一些跨区域组织资金、超核准范围开展业务、超出一定范围回报吸纳资金,或者打着金融旗号但却无行政法律许可的行为都要有风险触发反应系统。同时要致力通过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积极构建能敏感探“坑”并及时预警的全天候信息系统,以求防患于未然,把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之中。而在政府部门间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协作现已提上日程,这需要尽快清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的标准和流程,防止惩处标准不一致、惩处方向相悖的情形出现。

如日前上市公司圣莱达发布了收到退税的公告。公告指出,全资子公司宁波圣莱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宁波市慈城税务所退回的2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公告显示,2018年5月10日,圣莱达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15年度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在公司被认定财务造假后,圣莱达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财务更正之后,企业便向当地税务申请要求退税并得到满足。很明显,在政府不同部门间对圣莱达财务造假性质的认定上已出现分歧。

为避免出现鱼龙混杂、良莠不分现象,各类金融机构必须严格履行专业受托之责,通过内部制衡严格防止本身成为风险传递、风险放大的中介,成为挖“坑”、设局者的通道或平台。社会必须要有对履责不当、履责不实金融机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约束机制,金融机构不能一句买者自负就把责任轻易推掉。

金融活动的“坑”绝大部分是有意为之,有的也会因金融机构为应对危机自救而被动产生。这种“坑”一旦出现,常常是金融机构爆发危机的信号。去年11月2日央行正式公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其中公布了首次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按照评级结果,约一成银行评级结果处于8至10级,风险偏大。而这些处于高风险等级的金融机构会否因流动性风险而成为金融活动的“坑”将始终存在问号。

最后,中国金融活动处处有“坑”的原因之一还同金融供给水平不高、供给范围相对狭窄、投资者金融资源配置渠道有限有关,投资者存在着金融业与国家信用相连的幻觉,缺乏高回报背后肯定隐藏高风险的常识,因此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坠入他人布下的陷阱。为此,需要相当广泛地、坚持不懈地向社会传播两种理念:一、金融信用不等于国家信用,二、高回报后面肯定是高风险。只有投资者真正清醒了,挖“坑”、设局者才会逐渐失去用“武”之地。


 

2019年第14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2019年第14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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