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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领导干部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将被追责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北京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中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将被追责。同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被追责的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根据规定,《细则》适用于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本市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此外,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涉及需证明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应当书面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细则》对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对安全生产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以上情形,将被追责。

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并积极配合开展问责调查。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通报、诫勉处理的,由各级党组织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因失职行为或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编辑:崔晓萌




(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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