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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首个“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全国首个《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简称《指引》),为审理“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提供规范性指引。

《指引》共7部分39条,从处置方法、案件受理、快速审理、工作机制建设和组织保障、风险防范等方面,对“僵尸企业”司法处置作出了规定。《指引》要求,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司法保障,落实企业自身和企业开办人的主体责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通过市场手段或行政手段不能实现出清的,人民法院要做好“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

《指引》明确,所指“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是指对纳入各级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名录的国有企业,以及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通过破产或强制清算,实现恢复经营活力或退出市场。

《指引》要求,司法处置“僵尸企业”要做到精准识别,分类处置。对于经营管理虽存在困难,但仍具备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依法开展破产重整救治;对救治无望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对“三无”企业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引导当事人通过强制清算的方式退出市场;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僵尸企业”,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前,建议国资系统对符合强制清算、破产条件的国有“僵尸企业”,在移送案件时按先容易后复杂、先集中后分散、先批量后个案的原则,将“三无”企业、同一开办单位的企业以及具备关联关系的企业优先移送。此外,对“僵尸企业”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为“僵尸企业”案件开辟绿色通道。

《指引》明确,要建立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提高审判效率。强化执行措施在破产审判中的运用,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执行惩治措施纳入破产保障范围。

《指引》要求,人民法院内部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立案、破产审判、执行、审判管理、司法委托等部门要贯彻“僵尸企业”案件“三优先”原则,紧密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公平公正、高效快捷完成。

《指引》还指出,在“僵尸企业”司法处置过程中要切实防范各种风险。做好债务处置风险防范,全面摸清“僵尸企业”的直接债务、统借债务和担保债务,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实现“僵尸企业”退出信贷市场,防止逃废债务,防范金融风险。做好职工安置风险防范,摸清企业职工基本状况、已安置和未安置情况,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做好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防范,全面掌握国有“僵尸企业”资产基本情况,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和财产评估工作,通过市场化公开交易的方式处置国有企业资产,加强资产回收和入库工作。做好“僵尸企业”处置法律风险防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接收公章、账册和资料,依法清理资产,厘清产权关系和出资额,依法开展评估、审计和财产处置,杜绝违法审判和违法清理、违法处置。

编辑:崔晓萌


(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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