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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女车主维权案:利之星被罚100万

经济网讯 日前,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对奔驰女车主维权案相关事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认为,西安利之星销售给投诉人的奔驰CLS300型号轿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该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违法行为。

西安利之星隐瞒发放贷款的条件和时限、起息日期、车辆真实交付日期等重要信息,且在投诉人实际已获得奔驰金融相应数额贷款的情况下,未告知投诉人真实情况,仍为投诉人提供无需必要的垫资服务并收取垫资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所称的“夸大、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决定处罚如下:罚款西安利之星100万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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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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