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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什么样的营商环境?

我们需要一个宽松的营商环境,减少政府部门对市场和企业的干预,让市场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让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

p105-插图:《中国经济周刊》美编 刘屹钫

(插图:《中国经济周刊》美编 刘屹钫)

茶 座

文 | 陈九霖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9年第9期)

企业发展不外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内因是个性,外因是共性。就国家经济而言,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就是解决企业发展的外因、条件和共性问题。

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中,中国位列营商环境改善最显著的经济体之一。中国营商环境总体评价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46位,较上一年度上升了32位。其中,开办企业便利度排名第28位,较上一年度大幅上升了65位。

世行的营商报告肯定了我国营商环境的进步,也指出了进一步改进的空间,毕竟,我国总体营商环境还排在第46位,赶不上我国香港地区(第4位)和隔海相望的韩国(第5位)、美国(第8位),甚至还落后于我国北部邻国俄罗斯(第31位)。那么,我们的企业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营商环境呢?

第一,我们需要一个宽松的营商环境,减少政府部门对市场和企业的干预,让市场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让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

《老子》讲,治大国如烹小鲜,其中的核心意思就是不要过于倒腾、折腾、干预和干扰,政府应主要做好宏观经济工作,把属于市场自我调节和企业自我发展的微观经济交还给它们;即使是宏观调控也不必过于频繁,每项政策出台都要系统思维,着眼长远,统筹兼顾,抓大放小。政府部门不要具体地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包括国企),让法人治理体系发挥自己的直接作用。BAT等互联网巨头能够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便是国家给予了高度宽松和宽容的营商环境。

世行的营商报告称,128个经济体在减少政府对于企业的障碍方面所进行的改革,都在不同程度上,使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受益,在创造了工作岗位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私人投资的意愿。

世行的营商报告还把上海和北京作为样本城市,其中,上海权重为55%,北京为45%。世行之所以认为上海的权重高于北京,是因为上海从去年开始,聚焦减时间、减环节、减费用,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推出了一系列大力度的营商环境改革专项行动,大幅度地提高了市场主体的营商便利度。这些都受到了营商报告的充分肯定,更是受到企业的欢迎。

经济学家林毅夫创立的新结构经济学强调,“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是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的两个最重要制度前提。但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把握一个什么样的度,则更加重要!笔者认为,能够通过市场解决好的问题——尤其是微观经济问题,就不要动用行政手段。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小政府,大市场”的理论,至今仍不过时,甚至是“有为政府”的一种体现,因为敢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体现了政府的勇气、胆识和宽容。

第二,合理的税赋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政府在减税降费方面的努力需要落地生根,让企业享有持续的获得感。

企业就是创造价值与财富的机器。国内外不少经济学家认为,利润本身就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而税收对利润具有直接影响。

美国纽约市是全球最主要的国际金融和商业活动中心。纽约市最吸引人的地方是其税收环境,纽约州也是美国税收比较优惠的几个大州之一,其大部分公司的州税仅为净收入的7.1%,或投资资本金的0.16%。

2018年,美国全年的GDP增长率为2.9%,创下了2015年以来的最高增长纪录;今年第一季度GDP增长3.2%,超出市场预期。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美国的减税政策有关系。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将深化增值税的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的16%税率降低至13%,并且,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此次减税的确会帮助企业减轻负担,且其增值税率也与世界上其他很多国家的增值税率保持一致。现在应该将注意力放在政策的落实层面,因为增值税的减免要通过“以票抵税”的形式进行。我们曾经遇到过的很多情况是,上边的政策恰到好处,但是,具体落实时,越到地方阻力就越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时候政策在具体执行时,不仅没有减负,反而可能通过“严格执法”“灵活解读”而加大了企业的负担。

因此,建议加大政策落实的督促与检查力度。同时,要充分考虑并制定出相应配套政策,让地方政府不因减税政策而带来难以承受的压力和负担。

第三,法治化建设是检验营商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保各种所有制的企业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商业是有规律的,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要把握这个规律,就需要营商环境的确定性和持久性,政策多变必然打破规律,让企业无所适从。要确保这个确定性就需要法治的保障。因此,我国立法一定要考虑营商环境,尤其是要确保各种所有制享受同等待遇,包括贷款、税收、工商、劳动用工和自然资源等。

在银行贷款方面,一些金融机构更愿意把资金贷给国企,哪怕是效益不好的国企,却不愿意贷给民企。因为一旦贷给民营企业形成坏账就可能首先被怀疑存在腐败问题,就会被追责。应从法律上保障对国企民企一视同仁,贷款不分所有制,只管企业是否优质。

在企业注册、注销、工商手续、破产重组和企业家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也都需要从法律上更加明确与优化。有些企业出现危机后,企业家宁愿选择“跑路”,甚至自杀,却不愿意申请破产保护,这是因为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太完善。一些陷入困境的企业,在其申请破产保护时,往往由于程序上的繁琐而导致时间上的无限期延长,而企业家们在困境时以个人名义进行的贷款,却无法延长时间。因此,减少破产审核时间以及对企业家的破产保护,须从法律上优化和完善。

除了立法要有前瞻性和系统性之外,在适用法律和执法的层面上,也要确保依法治理。有法不依、行政干预、运动性执法、编造罪名等等,都是对营商环境的伤害。

最后,营商环境具有系统性和生态性。而且,难以一蹴而就,必须积跬步,且步步为营,以至千里。

责编: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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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9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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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何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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