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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评:《政府投资条例》为政府职能清晰“划界”

国务院近日颁布《政府投资条例》,这部条例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中国经济周刊》特约评论员 葛丰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9年第9期)

国务院近日颁布《政府投资条例》,这部条例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政府投资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政府投资法治建设的重大突破。此前很长时期内,我国政府投资领域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相对而言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而《政府投资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把政府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行为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供了更充分的法治保障。

《政府投资条例》从起草到颁布,历时已近20年。其起草过程中最大的难点,同时也是正式成文中最大的亮点,当属其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为政府职能边界主动划下清晰界线。

《政府投资条例》以基本法规制度形式,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这样的规定对于中国这个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长期依赖政府主导下“高积累—高投资”增长模式的经济体而言,必然将释放出巨大而持久的改革红利。

政府投资于经营性项目,在特定历史阶段自有其必然性乃至必要性,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这类投资的弊端不断凸显,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其从整体上不利于中国经济效率提升,原因在于:

一方面,从其本身来看,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实体(主要是国企)虽然已经历多轮改革,但其先天带有的产权虚置、预算软约束、多目标冲突等“国企病”,不仅在理论推演中,很难从根子上彻底矫正,而且在客观上,也确实导致了国企效率总体低于其他所有制结构的企业。

另一方面,政府投资于经营性项目还会产生相对隐性但影响范围更广的负外部效应,这主要体现在政府投资可能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出”,而且更严重的是,由于政府这一出资人身份的特殊性,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在与其他市场主体展开的竞争中,很难做到完全公平,因此就会干扰到市场自发秩序的形成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导致市场资源配置与价格发现功能紊乱。

政府投资不再越位,也就意味着上述不利于效率提升的阻碍因素将逐渐消退,同时,政府投资不再越位的另一面,是政府可以在应当发挥作用的领域更及时地到位,为企业投资创造更有利的外部环境。譬如说:通过将有限的公共资金支出向民生保障领域进一步倾斜,有利于消除此前城乡居民基于预防性动机而不得不维持的过度储蓄倾向,进而从原点上推动经济增长模式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所以说,《政府投资条例》抓住了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核心问题,也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的又一项决定性成果。相信通过这次“划界”,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步伐将更为坚实,高质量发展的愿景也将更明朗地予以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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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9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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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何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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