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社中国经济周刊官方网站  中央新闻网站  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

经济网 中国经济论坛


首页 > 新闻 > 时评 > 正文

建立完善微信记录证据规则

□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遇到欠薪求助无门时真难受,幸好有工会律师及时伸出援手。”近日,收到吉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苏某等4名农民工在微信里向省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王雨琦表示感谢。2018年11月19日,王雨琦帮助苏某等4人在长春高新法院起诉并被正式立案,1个月后,法院接纳了微信聊天记录、小视频、朋友圈信息等成为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案件顺利开庭。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此前,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出台了广东省内首份《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该《规程》从电子证据的固定、当事人举证方式、法官认证采信规则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按《规程》指引操作,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不必一律要经过公证,也有很大可能性获得法院采信了。

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证据是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

微信证据中的证据,应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为妥善审理涉微信证据案件,有必要完善电子证据规则,维护微信社交平台安全。一方面,构建“人号统一”实名通信环境。严格落实微信用户实名制,构建“一对一”实名通信环境,从源头上规避“人号不一”风险。网络监管部门要加大通信类软件上线监管力度,上架前检测实名登录技术,上架后强化运营监管。另一方面,完善电子交易往来技术保障。微信等运营服务商应提供“文件”暂存申请、大额交易强制备注、显著风险提示、“转账用户双实名”等技术服务及保障,建立“一户一档”用户管理制度,实现微信用户往来记录的存储、备查、提取等功能。


(网络编辑:何颖曦)
  • 微笑
  • 流汗
  • 难过
  • 羡慕
  • 愤怒
  • 流泪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