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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磨一剑,外商更安——代表委员热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陈惟杉 | 全国两会现场报道

今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只审议一份法律案,即外商投资法草案。

这部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是贯彻中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党中央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决策部署,对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统一内外资法律、制定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向大会作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时说。

6年前定下的改革任务

早在2015年初,这部外资基础性法律正式进入公众视野,当时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名为“外国投资法”。

2018年3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张业遂宣布,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将原来的“外资三法”整合,制定一部新的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

所谓“外资三法”,指的是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出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但近40年过去,“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的需要,亟需制定一部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取代“外资三法”,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一项改革任务——统一“外资三法”。

3月8日,在经济界小组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杨伟民介绍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内涵要求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法。

杨伟民透露,这项改革任务在当年就已经协调了好多次。这次的草案则解决了部门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些问题。

这部新的法律草案被认为是建立了新时代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它确立了新时代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外商投资领域具有统领性质的法律。

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主席蒋颖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外商投资法通过后,会是一个基础性法律,是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她认为,“宜粗不宜细。”

在蒋颖看来,草案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既适应当前实际需要,也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间。

外商:吃了定心丸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而“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外商投资法草案中首先便体现在准入。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鸣在小组会议上表示,草案正式明确了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来实行管理,更好地体现了内外资的规则统一和竞争中性原则。

“明确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对大家来讲是一颗‘定心丸’。” 蒋颖说,“最主要的其实是确定性和一致性”,她举例说,“只要跟我在同一个市场竞争的人交同样的税,我就会感受到公平。如果确定性和一致性尽可能地强,大家就不会焦虑别人得到什么优惠条件而自己得不到。这不仅针对外资,对国内民企来讲也是如此。”

“我们欢迎外资进入,出去的时候我们就是外资,所以我们作为外资的心态、身份、条件也是一样的,就是要求对方开放国民待遇。”全国政协委员、招商局集团董事长李建红坦言。

李建红认为,改革开放初期吸引外资的一个基础性条件便是优惠政策、要素开放,现在再要招商引资一是优惠政策少了,二是要素条件没有比较优势。“这种情况下要吸引外资,那真是靠创造投资环境和一站式服务,这几年强调最多的就是国民待遇。”

竞争中性被强调

草案中对于“准入前国民待遇”作出了解释,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同时,草案第十八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不过,这一促进外商投资的规定也引发了一些委员的担忧:“不低于”是不是就有可能“高于”呢?如果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那会不会给予外商企业超国民待遇?

不少代表委员提到,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一些地方为吸引外资,给了很多优惠政策,甚至比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优惠得多,实现了“超国民待遇”。

全国政协委员、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永好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认为,在我们缺少资金和技术的初期阶段,给外商超国民待遇是应该的,但发展到今天,中国经济已比较有规模与实力。因此既要欢迎、鼓励、推动、支持外商投资,另一方面,以前一些超国民待遇也要逐步修正。“应该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一视同仁。”

王一鸣认为,无需担心“超国民待遇”。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草案中强调依法制定,而非可以人为制定,这也体现了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但前提是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

王一鸣说,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他认为这部法律并未在这一点上给地方政府留下更多的空间,关键是这并非立法的方向。而方向是,竞争中性被越来越多地强调,中外企业都平等、公平竞争。

直面外商关切

不止于准入,杨伟民说,在政策、标准、要素的获取、税收等方面都将一视同仁。

蒋颖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特别提及草案中的几个条款,“从参与政府采购、融资的角度,国内企业可以做的,如通过公开渠道发行股票、债券,外资企业都可以依法去做。”

再比如草案中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全国政协委员、工信部原副部长刘利华举例说,实践中已经开始这么做,比如参加5G标准的制定,中国代表团里就有很多外商投资企业。

“草案正面回应了外商的主要关切”,这是不少委员在发言或接受采访时提到的感受。

对于外商比较关注的技术转让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对此,刘利华表示,以前个别部门或地区在出台招商引资条件时,可能有这样的现象,即要求投资方必须转让技术。这次作出了明确规定。

蒋颖特别注意到了草案在一些细节上的表述,“比如出资、利润等汇出时,之前的表述为可以汇往国外,现在则是‘自由’汇出。而且其中明确列举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可以自由汇出。”

蒋颖介绍说,以前曾经碰到这样的问题,就是究竟什么费用可以汇出?有些费用可能因为没有被明确列举而在汇出时遇到问题,“现在是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

首次明确安全审查机制

按照草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刘利华解释说,一些国家直接对中国的国有企业采取了歧视性措施,还有一些是隐性歧视,比如按照WTO安全例外的原则,通过安全审查,一些发达国家运用得非常娴熟,实际上把企业挡在了门外。

全国政协委员、华润集团董事长傅育宁在海外有很多投资经历,他也曾遭遇过歧视。“有一次去印度投资港口,但印度政府却表示,中国国有背景的企业是不可以的。”

“前几年三一重工在美国打官司,非常头疼,美国方面就一句话,‘基于国家审查原则不予以批准’,最后不欢而散,付出的成本是非常大的。”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提到了同样的问题。

刘利华说,“我们也应该有安全审查机制,保护我们的企业,防止不公平的竞争。”

经济界、法律界人士曾多次呼吁,相关方面的法律亟需完善。应该说,这次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填补了这一空白。

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傅育宁认为,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非常必要。他举例说,华润微电子曾希望收购美国的一家半导体企业,这家企业的产品在中国应用非常广泛,双方管理层谈得非常好,对方也希望加入华润,但认为赶上美国大选之年,肯定无法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

杨伟民在小组会议发言时表示,“这是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安全审查机制,这也是国际通行规则。”

业内人士评价称,草案所构建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既符合基本国情又注重了与国际规则的接轨。

“这些条款本身都非常好,下一步就是期待落地执行。”蒋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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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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