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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学武:要避免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税收“隐形”增长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李永华 | 全国两会现场报道

编辑:周琦

2018年,中国政府全年为企业和个人减税降费约1.3万亿元。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 2019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

这也就意味着2019年将迎来更大规模的降税降费。那么,具体应该怎么减更合理、更有效呢?

这次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盐津铺子董事长张学武带来的正是这方面的建议。

盐津铺子

张学武  (供图:盐津铺子)

他发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在之前的增值税两次调整中(间并税率、下调税率),虽然有所下调,相对却“隐形”增长。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深加工行业除《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范围外的农产品,均按16%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一般为初级农产品,按12%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销售时,初加工的农产品按10%计算销项税额,深加工的农产品按16%计算销项税额;深加工农产品销项税率比进项税率多4个百分点,而其他行业进项税率与销项税率都是16%,税率差为零。

据此,张学武计算,农产品深加工环节即便没有实施增值,即原价进,原价出,也会负担1.79%的增值税[价格÷(1+16%)×16%-价格×12%]。

张学武说,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简并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13%的简并为11%。国家规定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13%)。因此简并税率前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销项和进项税额都没有变化,实际税负也没有变化。

但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降低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17%、11%的分别降低为16%、10%。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而言,增值税进项税率从13%降为12%,增值税销项税率从17%降为16%,虽然政策上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但实际增值税税负相对有所增加。

假设某类农产品购进价格80元(免税),保持原有销售价格100元(含税),在原政策(间并税率)需要缴纳增值税=100÷(1+17%)×17%-80×13%=14.53-10.4=4.13元,在新政策(降低税率)下需要缴纳增值税=100÷(1+16%)×16%-80×12%=13.79-9.6=4.19元,等于多交增值税0.06(4.19-4.13=0.06)元,增值税税负增加1.45%[0.06÷4.13=1.45%]。

同时,考虑到国家普及减税降费政策,原本的产品市场价格下行几率高,实际税负上升将会超过1.45%。原因在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销项税额降低幅度(1÷17=5.88%)小于进项税额降低幅度(1÷13=7.69%)。

农业是国之根本,我国农业大而不强的现实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缺乏国际竞争力的问题,一直是张学武关注的焦点。他建议:

一是全面推广自201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将购入农产品按固定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调整为按产成品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高征低扣”提供解决方案。

二是针对农产品精深加工行业,在保持和其他工业产品相同的税率基础上,在“三档变两档”的改革同时,针对农产品深加工业给予返利或者其它奖励形式(如:以全国行业的平均增值税税负为基数,超过基数的部分允许退还),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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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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