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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遏制选择性、逐利性执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贾国强︱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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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权力未受约束是根源,通过公权力谋取财产利益是诱因,某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是主要表现形式。” 2月28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接受采访时说。

朱征夫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提供了他今年的提案——《采取有效法律措施 保护民营企业家司法权益》。他认为,要根治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通过羁押逼使企业家就范、不当利用司法权掠夺民财等顽疾,必须围绕“规范司法权,切断利益链”的目标找措施、想办法。

在这份提案中,朱征夫共提出了“更广泛地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等六条建议。他说,“这些建议并非是为民营企业家网开一面,让他们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如果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得不到遏制,企业家群体非常容易受到司法权滥用的伤害。”

以下是他的六条具体建议:

第一,更广泛地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原则上不实行羁押,均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既可以避免羁押逼供产生冤案,也能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

对已经羁押的企业家,应根据案件办理进度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对于羁押超过两年仍未获得终审判决的企业家,应一律采取取保候审。

第二,暂停对非法经营、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案件的异地执法。在司法实践中这三个罪名罪与非罪界限模糊,认定犯罪的主观随意性大,通常涉及较大财产金额,是少数司法机关针对企业家通过异地办案敛取财物使用最多的罪名,因此应当暂停对这三项犯罪的异地立案侦查。确实属于打击犯罪需要的,可将犯罪线索移交嫌疑人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地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交由共同上级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严格执行行贿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和两高的司法解释,把“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认定行贿犯罪的必要条件。对于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被迫维护合法权益的,应当在定罪量刑时详加甄别,不得任意扩大行贿犯罪的定罪范围。

第四,不牵连企业家的家属子女。对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应严格限制将家属作为共同犯罪的嫌疑人立案侦查,严禁通过关押企业家家属子女来逼迫企业家认罪的做法。

第五,被迫签订的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企业家在被羁押期间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所签订的涉及股权转让或者重大资产转让的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请求确认无效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防止有人趁火打劫以及司法人员以办案为名拉偏架,更好地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

第六,罚没所得上缴中央财政。处理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切断办案机关选择民营企业家进行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

文字编辑:周琦


(网络编辑:王新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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