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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嫌疑人涉“套路贷”被抓

2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有关情况。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

据曾海燕介绍,“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害极大。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巡视员童碧山介绍,犯罪团伙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一般采取伪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流水痕迹、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以及软硬兼施侵占财产等手法。

在介绍“套路贷”犯罪团伙实施“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手法时,童碧山说,在受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甚至胁迫,安排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或者自扮自演,与受害人签订新的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以贷还贷”,层层加码垒高债务金额。而受害人在压力之下饮鸩止渴。他举例说,在上海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受害人初始借款1万元,为了还款,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又向6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债务累积达1650万元。

套路有哪些?

实际还款往往按超2000%收取利息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介绍,“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害极大。

她说,一是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许多受害人一开始贷款金额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诱之下,很快就背负上巨额债务,有的受害人为此倾家荡产,只能卖房还债,甚至被逼自杀。

二是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贷”团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资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表面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的是年利率24%的借条合同,而实际还款中往往是按照超过2000%收取利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标准。

三是衍生出多种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为催收债务,一般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等软暴力手段,有时还伴有暴力型犯罪行为,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犯罪。

四是影响社会稳定。一些“套路贷”借助网络平台,从线下向线上蔓延,由传统的接触式犯罪转变为新型非接触式犯罪,侵害的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社会危害大。

犯罪嫌疑人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套路贷”有哪些“套路”?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巡视员童碧山介绍,犯罪团伙一般采取以下手法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

一是伪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利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小广告等渠道招揽生意,吸引被害人来借款,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并把它包装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然后以“增加约束力”、“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或者房产、车辆买卖委托书等明显有失公平的各种法律文件,有的还要求受害人办理公证手续。

二是制造资金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形成“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然后以快速审核费、信息认证费、账户管理费、风控服务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将转入受害人账户的金额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受害人实际获得的只是剩余的部分钱款。

三是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采取还款日故意失联、打电话不接、借款人还背负其他高利贷等借口,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不仅前期偿还金额全部清零,还要求全部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高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甚至胁迫,安排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或者自扮自演,与受害人签订新的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以贷还贷”,层层加码垒高债务金额。而受害人在压力之下饮鸩止渴,貌似解了燃眉之急,实际上却掉入了“还不清”的断崖式债务深渊。

五是软硬兼施侵占财产。当债务垒高到一定金额时,犯罪嫌疑人自行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软暴力”手段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滋扰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以此施压;或利用虚假合同、欠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进而达到侵占受害人财产的目的。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强占他人财产

发布会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巡视员童碧山介绍了“套路贷”和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

童碧山表示,在“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经济纠纷假象,将虚构的债务合法化,非法强占他人财产,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一是出借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二是手段方法不同。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而“套路贷”则存在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事实发生,为下一步设计“套路”、非法占有更多财物奠定基础。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伴随产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其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及恶意垒高的债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高语阳


(网络编辑:刘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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