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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万元赔偿到底给了没有

□ 法制日报记者 刘中全

□ 法制日报通讯员

胡国椿 张  良

“这35万元民事赔偿金到底给了没有?”这是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驻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主任王跃斌连日来的一个疑惑。

近日,长春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驻未管所检察室在审查减刑卷宗时,一起涉案当事人较多、赔偿金额较大的案件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在监狱呈报减刑的卷宗里,服刑人员王某的家属只给监狱相关部门邮来了一份材料——“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和解协议”复印件,并告知监狱已经向原告支付了35万元的赔偿金。

“可是,连一些基本的给付款凭证也没有提供,怎么证明赔偿款已经支付了呢?”王跃斌很是疑惑,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属实?民事赔偿款是否真的给到原告手中?

面对这些疑惑,仅凭服刑人员王某的一面之词和一张复印件实在难以断定。于是,王跃斌和两名驻所检察官立即向院领导作了汇报。

原来早在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省道207线行驶时,由于速度较快,追撞至前方同一方向的重型自卸车尾部后,又与相对方向的载乘面包车相撞,造成车内多人伤亡。公安机关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法院判决,司机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某和车主桑某及物流公司完成向15位附带民事原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外,连带承担近百万元的民事赔偿。判决生效后,王某进入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他和车主桑某连带承担35万元民事赔偿金暂时未能给付。2018年底,监狱在收到和解协议后,向检察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但存在很多疑问。

院领导听取汇报后,检察长王永江明确表示,此案涉及人数众多,必须把工作做实做细,越是影响重大的案件,就越是要办成铁案,要经得起推敲,让每个人都在案件的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随后,检察室3名检察官按院领导的指示,立即赶赴通榆县实地了解该案情况。检察官走访了通榆县法院、开通镇政府等部门,均出具了情况证明。检察官们又辗转600余公里,找到多名受害人的家属,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赔付款的相关证据。经过检察官大量的调查走访,终于查清了这35万元民事赔偿金确实已交付原告手中,原告也对王某予以了谅解。

回到长春,检察官基于王某平日表现,作出了同意其减刑的意见。2019年1月底,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某交通肇事案,支持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作出减刑9个月的裁决。


(网络编辑:何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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