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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无权要求高管“剧透”业绩数据

证券时报记者 余胜良

资本市场敢于发声的著名财务专家刘姝威近日发了一篇文章,核心内容有两点:其一是同样提前透露业绩,监管处罚董明珠却没有处罚竞争对手,不公平,其二是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是否有义务向股东大会报告业绩预期。

作为格力电器独董,刘姝威对格力电器和董明珠的爱护溢于言表,这没什么问题。董明珠1月16日在格力电器股东大会上透露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信息,早于当天晚间格力电器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这违反信披,监管部门已发出警示函。有意思的是,刘姝威认为,格力电器老对手美的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方洪波1月12日在2019中国制造论坛上透露其业绩,也早于公告,没有被警示,显然有失公允。

与执法是否公允相比,刘姝威提出了一个更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董事会是否有义务向股东大会报告业绩预期。

她认为,《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和现行信披制度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管在通过指定媒体公开信息披露前,无权在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业绩数据,有冲突。

听起来很有道理,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高管是股东雇佣的公司管理者,当然有权利了解公司情况。但这种理解没有考虑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假若股东只是几个人,要求高管报告业绩也顺理成章,而公众公司股东众多,动辄上万,能赶赴现场的只是很小一部分,这一小部分股东的利益大,还是全体股东利益更大?当然是所有人同步获得才更为公平。因此,股东大会无权要求高管提前透露年度业绩等会影响股价的信息,这和现行信披制度并不冲突。

尽管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决定公司重大事务,包括高管任免,重大投资等,但股东大会上表决的项目是经过信披媒体对外统一发布,与会者和未参加者是同时间获悉,假若要求提前获得年报等关键信息,参加者就比未参加者更先得到。

刘姝威提到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在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透露业绩预期的董事高管,擅自向媒体发布股东大会内容的股东,证监局应该处罚谁?既然提前透露业绩不对,那当然是该处罚董事高管。

记者在香港参加过不少上市公司业绩说明会,经常见到举办方焦急的核实港交所网站是否挂出来公告,等确认公告挂出之后,才会把新闻稿件和业绩小册子发给媒体或股东、投资者。

资本市场要求集中渠道统一发布公告信息,可以确保公司所有股东同一时间获得信息,也可以确保市场上所有投资者,包括股东和非股东都同步获取信息,便于投资者发现机会和规避风险,这就为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提供便捷性,便于打造一个高效统一市场。假设没有统一渠道和时间,会造成信息发布和搜集上的混乱和不便。

另外,香港资本市场也不让高管随便说话,不能提前透露公司业绩,未来规划中也不能有明确的业绩增速,港股业绩说明会主要是高管回答投资者和媒体对业绩的疑惑,公告里没有的具体计划理论上不可以在业绩说明会上讲;对未来的规划展望,可以透露未来重点发展哪一块业务,未来计划怎么投资。这一点也和内地资本市场相同。

因为提前透露业绩,或者发布战略规划,不少上市公司曾收到过监管关注函。

信披制度是资本市场长期进化选择的产物,有利于消减信息不对称,有利于限制管理层的不当行为,还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在科创板试水注册制时,也强调要严格信披制度,信披制度执行得好,资本市场可以更加高效,加快优胜劣汰,减少问题公司数量。


(网络编辑:何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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