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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10年为何屡遭刑事侦查? 义乌商人与广厦2.59亿借贷纠纷始末

债权人吴坚手握18张借据索债10年,广厦控股为何坚称早已还清借款本息?广厦控股为何又两度举报吴坚涉嫌诈骗?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民间借贷纠纷背后,吴坚又因何两度被刑事立案侦查,最终获刑9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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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控股董事局荣誉主席楼忠福(视觉中国)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陈惟杉 | 北京、南京报道

责编:周琦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9年第2期)

真相到底如何?

18张借据、2.59亿元本金,随着2018年年末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义务商人吴坚与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厦控股”)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这场已持续10年的纠纷再度进入公众视野。

债权人吴坚手握18张借据索债10年,广厦控股为何坚称早已还清借款本息?广厦控股为何又两度举报吴坚涉嫌诈骗?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民间借贷纠纷背后,吴坚又因何两度被刑事立案侦查,最终获刑9年半?

民事诉讼引发刑事侦查,为何未做笔录又撤案

吴坚手中18张借据的时间从2006年1月24日到2007年1月23日,除一张借据未写明借款期限外,其余借款期限均为30天,有5张借据未写明借款利率,剩余13张借据的日利率为2‰至4‰不等。

每张借据除盖有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下文统称“广厦控股”)公章,以及时任广厦控股法人代表、董事长楼忠福的印章。

2008年二三月间,吴坚便就18张借据中时间最早的两笔借款(2006年1月24日、2006年2月17日,本金分别为1000万元、1500万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广厦控股归还借款本息。

按照借款期限30天计算,这两笔借款早在2006年便已到期,吴坚为何迟到2008年才提起诉讼?如果广厦控股并未归还2006年年初所借款项本息,吴坚后续又为何继续向其借款?

吴坚解释称,当时其与广厦控股的资金往来平均每月三四笔,他认为广厦控股这么大的公司,双方有来有往,自己留有借据,很放心。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上城区法院”)先后开庭审理两起民事诉讼。

在2008年5月12日法院审理双方1500万元借款纠纷的庭审现场,广厦控股委托代理人曾质疑吴坚出示的借据,“借据存在先盖章后写字的情况,所以借据是原告事后补上去的,或者是原告伪造的。”

但他又称,广厦控股已于2006年2月、3月分两次向吴坚指定账户归还两笔借款2500万元本金,支付124万元利息。而吴坚认为,还款均与本案无关,广厦控股“欠社会融资很多钱,他完全可以拿出很多打给其他人账户的凭证”。

两起民事诉讼均未当庭宣判。

2008年5月中旬,吴坚还曾就剩余的16笔借款发出《催讨通知书》。广厦控股于5月19日回函称,“我公司与你确发生过债权债务关系”“但你在《催讨通知书》中所示的清单与我公司账目不相吻合”“希你准备好相关借据原件及汇款凭证原件,约定时间前来我公司对账”。

同年6月4日,广厦控股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下称“西湖区分局”)举报,吴坚与广厦控股资金部工作人员梁智勇涉嫌共同诈骗公司巨额财产。

报案材料称,梁智勇与吴坚合伙串通,“不要求对方(编者注:指吴坚)出具收条,也不按照常规收回借据”“吴坚以借据起诉,并拒绝承认我公司已还款的事实”。

一周后,西湖区分局对吴坚涉嫌诈骗立案侦查,随后,上城区法院将前述两起民事案件移送西湖区分局处理。

吴坚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直到自己向上城区法院询问两起民事案件进展时才得知案件已被移送,而被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从未找他做过笔录。

2008年12月16日,因证据不足,西湖区分局撤销此案。但吴坚称,自己于2009年3月30日才拿到这份撤销案件决定书。

2010年被刑拘,广厦再指吴坚诈骗

吴坚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提供的多张短信截图显示,2009年初,他曾多次给楼忠福发送短信主张债权,称:“前几天郑总(编者注:指原广厦控股执行总裁郑可集) 和我说3000万现金加2000万房产,我真的承受不了,但是我心里非常感激你,我愿意接受4000万现金加3000万房产,或者一次性6000万现金”“我们的还款方案数额几乎已没有距离。我已退到最底线来了结我们的事情”。

吴坚介绍,2009年时,李彦龙、余跃军等人已在与广厦控股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胜诉,而这两人正是吴坚向广厦控股借款的“人头账户”。

就在吴坚不断向广厦控股催讨债权之际,2009年8月、11月,两名广厦控股员工——资金部工作人员梁智勇、总裁助理兼资金计划管理总部总经理朱建新先后被刑拘。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12年,罪名均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人中皆有吴坚。

2010年2月,吴坚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西湖区分局刑拘,并于同年3月被批捕。此后公安机关又两次增加新罪名。

先是在2010年5月增加吴坚涉嫌抽逃出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新罪名;第二次,在案件侦查已终结、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也已提起公诉的情况下,案件于2011年6月被退回,公安机关再次增加妨害作证罪的新罪名。

公安机关第二次增加新罪名在广厦控股的举报之后。

2010年12月底,广厦控股曾向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报告吴坚及其胞弟吴锦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情况,“我们请求检察机关审核,敦促公安机关对吴坚等人的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案立案侦查,依法以妨害作证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厦控股在这份“情况报告”中再次举报吴坚涉嫌诈骗:“直至2008年,吴坚在广厦已经归还全部借款后,利用手中没有收回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目的就是要广厦重复归还借款,其非法占有广厦集团财产的故意十分明确”,而借据没有收回“是吴坚巨额行贿、内外勾结所致”。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注意到,西湖区分局在《起诉意见书》中列出的吴坚的犯罪事实也包括“隐瞒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还款但未收回欠条的事实”。

2011年8月,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抽逃出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坚有期徒刑9年6个月。

记者查询刑事判决书与此后杭州中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两审法院虽认定吴坚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认为其给予朱建新、梁智勇钱财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及保证借款本息的收回”,并未提及通过行贿导致广厦控股无法收回借据一事。

这也为7年多后双方在最高院庭审现场的一段对质埋下了伏笔。

吴坚胞弟吴锦的刑事侦查直到2017年3月方因证据不足而终结。

广厦:借款本息早已还清;吴坚:“还款”无一笔可与借据对应

2016年5月,吴坚假释出狱,当年10月,他再度向广厦控股寄出《催讨通知书》。

2017年3月,手握18张借据的吴坚在浙江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厦控股归还18张借据所涉本金2.59亿元、利息4789479.45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约6.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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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坚展示的18张借据之一

这一次,广厦控股方面承认18张借据的真实性且已收到相应借款,但称早已还清本息,其拿出的核心证据便是浙瑞专审(2011)第140号《专项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广厦公司向吴坚借款合计4.04亿元,同期共计还款4.04亿元,支付利息7480.11万元(合计支付47880.11万元),日利率0.1349%,年利率超过48%。

审计报告为浙江瑞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西湖区分局委托于2011年9月做出,但《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注意到,“从吴坚处借入金额累计40400万元”“还款合计47880.11万元”这组数字,早在2009年6月广厦控股举报吴坚涉嫌诈骗的报案材料中便已出现。

吴坚称,确实收到广厦控股偿还的47880.11万元,但偿还的是其他借款,而非偿还案涉2.59亿元借款。

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中,浙江高院认定,吴坚应就47880.11万元系归还双方之间的其他借款而非本案借款承担举证责任,但吴坚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此项事实,对广厦控股关于47880.11万元系用于归还本案借款本息的主张予以采信。

2018年6月,浙江高院驳回吴坚诉讼请求。

那么,吴坚否认47880.11万元系用于偿还案涉贷款有何依据?

吴坚在随后向最高院递交的上诉状中称,“被上诉人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还款明细计算表》及付款凭证中,没有任何一笔款项在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以及计息期间等内容上与案涉18笔借款一一对应,无法证明其关于已经清偿前述借款的主张”“被上诉人并未就其主张完成举证责任”。

换句话说,吴坚方认为,在《专项审计报告》所列还款无法与18笔借据一一对应的情况下,广厦控股应证明47880.11万元就是用于偿还案涉借款。

对于还款无法一一对应的问题,广厦控股方面在一审时多次表示,双方的借款是整体、滚动结算的。一审法院也认定,“双方47880.11万元及40400万元款项往来均于同一期间滚动发生。”

但吴坚方认为,双方的结算方式是单笔、一次清偿借款本息,18张借据均明确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如果广厦控股主张双方结算方式发生过变更,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广厦隐瞒借款?

作为广厦控股已还清案涉借款的核心证据,《专项审计报告》写明:广厦公司的责任是提供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期间本次专项审计所需的会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

但吴坚却不认可《专项审计报告》的完整性。

在2018年12月6日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庭审现场,吴坚委托代理人表示,相信审计报告具体账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完整性。并解释称,就好像总借款是八个罐子,广厦控股的还款是七个盖子,通过挪腾盖子,广厦控股主张每个罐子单独拿出来都是有盖子的,每笔资金单独拿出来都说已经还款。

换句话说,吴坚方认为,《专项审计报告》所列借款包含涉案的18笔借款,但所列还款并非用于偿还这18笔借款,而是用于偿还广厦控股隐瞒的部分已结清借款。

吴坚方在一审时便认为,《专项审计报告》及所依据的原始凭证、辅助明细是经过拼凑、编排的,形成借款、还款总金额大致相符且已经还清本息的假象。吴坚与广厦控股的借款往来的实际金额远远大于《专项审计报告》中所列明的款项。

那么,吴坚认为自己借给广厦控股的本金究竟有多少?

在庭审现场,吴坚称,“我当时借给他其实有七八个亿,我们发生的往来最起码70笔以上”“平均的概率是每10天起码一笔以上”。

吴坚曾在一审中提交了4.04亿元借款以外的1.2亿余元的支付凭证,并向二审法院新提交了借款3100万元的凭证。

而广厦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庭审现场表示,“我们始终认可的,我们只是向吴坚借款4.04亿元,从来没有别的数字出现。”

浙江高院此前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吴坚自2005年12月26日至2007年5月11日共向广厦控股支付款项47352.005万元”,即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金额已超过4.04亿元。

吴坚方在庭审现场表示,2018年4月18日,在一审法庭,楼忠福曾表示共向吴坚借款63笔。这超过了《专项审计报告》中认定的49笔。

广厦当庭再提“行贿致借条未收回”被法官制止

楼明曾在2009年4月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表示:借据是一式二份的,一份给债权人,一份公司留底,广厦公司还钱后,把借据收回,连同广厦集团的借据一起销毁。

在12月6日最高法二审庭审现场,法官曾提问被上诉人,广厦控股出具给吴坚的借条是不是有一部分已经收回来了?收回的借条在哪里?

广厦控股委托代理人表示已经“销毁”。

那么,如果广厦控股已还清案涉18笔借款本息,18张借据为何还在吴坚手中?

广厦控股委托代理人表示,“朱建新和梁智勇收受上诉人的贿赂以后,与上诉人恶意串通,不按公司财务规范操作,导致案涉以还借款的借据未能收回。”

在最高法二审庭审现场,广厦控股委托代理人多次提及借据未收回是因为广厦控股工作人员“收受了吴坚的好处”。

对此,法官表示,“把刑事判决拿出来看看,这事认定事实没有?”

如上文所述,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以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作出的刑事裁定书中,在表述吴坚给予朱建新、梁智勇钱财的目的时均称,“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及保证借款本息的收回”,并未提及通过行贿导致借条无法收回。

法官提醒被上诉人,“如果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这些事实的话,就不要张口就来。”

吴坚方面强调,案涉的2.59 亿元系包含在4.04 亿元以内,但是这4.04 亿元并非吴坚与广厦之间全部借款往来。广厦控股一直未能有足够可信的证据说明,为何其还款后又未能收回那18笔借款借据。

12月6日庭审现场,审判长马东旭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广厦控股拒绝调解。

1月18日,最高院就此案做出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广厦控股已还清涉案18份《借据》项下借款本息,属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裁定撤销浙江高院(2017)浙民初10号民事判决,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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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2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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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何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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