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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债权人申请重整 两股东变身一致行动人

■证券日报记者黄群

1月22日,盛运环保公告称,持有公司股份的众禄A股定增2号基金管理人在1月18日变更为芜湖弘唯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弘唯”)。由于芜湖弘唯与马鞍山先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马鞍山先盛”)同受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基石资产”)控制,因此二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目前,马鞍山先盛持有盛运环保6024.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众禄A股定增2号基金持有盛运股份3614.4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4%。上述基金管理人变更导致基石资产实际拥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为9638.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0%。

盛运环保表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马鞍山先盛与芜湖弘唯表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盛运环保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另外,记者注意到,1月18日,盛运环保收到了债权人烽华公司的《通知书》。烽华公司以上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已向安庆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其相应债权。

据公司介绍,2016年9月,烽华公司与盛运环保开始合作,为上市公司供应管道阀门设备、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后上市公司拖欠烽华公司的货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截至目前,盛运环保欠付烽华公司货款111.3万元。经烽华公司多次追收,公司依然未能向申请人支付前述货款。1月2日,烽华公司致函盛运环保,要求上市公司支付前述欠付的货款。对此,盛运环保回复确认前述欠款金额无误,但上市公司无力偿还。

盛运环保表示,如果安庆中院正式受理烽华公司对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上市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但公司同时指出,重整程序不同于破产清算程序,是以挽救债务人、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重整期间,上市公司可以经法院批准后继续营业。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将在法院的主导下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重整程序顺利完成后,债务人可以化解债务负担,轻装上阵。

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未来如何有序开展重整工作,并恢复自身造血功能,考验着管理层的智慧。


(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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