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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遗忘的加油卡加油 “揩油”揩成盗窃罪

男子在加油站发现别人加油后未拔加油卡,便用他人加油卡给自己加油,两小时内刷掉卡里三千余元。1月17日,崇州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经速裁程序审理,男子被以盗窃罪判刑,单处罚金二千元。

崇州市民赵英怀从事运输行业。2018年9月24日15时许,他开车来到崇州市元通镇一家加油站准备加油时,意外发现自助加油机内已经插了一张卡,卡里的余额有七千元左右。他见没人注意到,便取下这张加油卡,给自己的车子加满柴油。一下用掉1682.65元。加完油后,赵英怀将加油卡带走,又来到崇州市世纪广场附近的另一处加油站,并喊来同伴,用这张加油卡给自己另一辆拖挂车加满柴油。这一次,又刷掉2164.12元。然而,离第一次刷加油卡不到两个小时,赵英怀就接到了警方的电话,要求他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此时,加油卡中的余额有近四千元。

原来,这张卡系周宇丢失,在加油后,他忘记取走加油卡便开车离开了加油站。等周宇意识到加油卡还插在加油机上,并转头回加油站时,加油卡已被取走。周宇在监控中看到了赵英怀的车牌号,并报案。

2018年9月24日16时40分,赵英怀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动交待了盗刷加油卡的事实。

赵英怀随即归还了加油卡,赔偿了失主周宇的全部损失,同时也取得了周宇的书面谅解。

尽管如此,赵英怀依然涉嫌盗窃罪,公安部门在2019年1月10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赵英怀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1月17日上午,本案在崇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指出,赵英怀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赵英怀则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同意公诉人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单处赵英怀罚金二千元。“充分考虑被告人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承办法官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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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速裁程序

庭审总共耗时7分46秒

记者在庭审现场通过计时器计时发现,以法槌两次起落计算,本次庭审总共耗时7分46秒。

据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崇州法院首次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具体来说,进入速裁程序后的案件,在庭审时可以跳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这两个环节,从而节省庭审时间。

“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能适用速裁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承办法官介绍道。

捡到他人财物不归还

涉嫌盗窃、不当得利或侵占

据记者了解,在四川省,盗窃的金额达到1600元,即构成盗窃罪。对于加油卡等涉及充值卡的犯罪,犯罪金额该如何计算呢?对此,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以实际使用的金额,而非拿到手时卡里的余额来计算犯罪数额。

捡到他人财物且不归还,是否一定会构成盗窃呢?对此,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依据三种不同的具体情形分别将构成不当得利、侵占、盗窃。但这三种后果都表明,对于他人的财物,如果占为己有,均缺乏合法性,属于违法或侵权。“只有他人主动丢弃的财物,捡拾过来才能算原始取得。”

本案中赵英怀的行为为何是盗窃而非侵占?对此,承办法官举了个例子:对于朋友交予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这种情形就构成侵占,但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涉案当事人系化名)

崇法宣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祝浩杰


(网络编辑:刘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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