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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次修订 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记者 王红茹)1月14日消息,土地制度改革近期风云再起。2018年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此次草案主要修改完善了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强化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内容。其中明确了我国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草案多方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接受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记者采访表示,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农村的各项改革都必须要围绕土地而开展,尤其是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更是农民生活的基础,所以用《土地管理法》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非常重要。

据悉,草案多方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比如在征地方面,草案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在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方面,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前先与农民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安置资金,充分体现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草案同时要求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制定于1986年,共修正过3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第二次修正,2004年第三次修正后,以后再没有修正过。2018年年末,在时隔14年之后,土地管理法开始了第四次修订。

针对此次修订,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产品市场与贸易研究室主任李国祥给予肯定,他接受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土地管理法》针对当前因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引发的社会突出矛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实际问题,对实现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都具有重大的标志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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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何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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